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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中国传统自然经济的发展阶段和形态
随着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农耕经济体制的不断自我调节,中国数千年传统的自
然经济呈现出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形态。
土地是农耕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所有制是农耕社会经济发
展阶段的最显著标志。远古时代,土地属氏族村社共有,劳动者在家长的率领下,
在共有土地上共同耕耘收获。夏、商、西周时期,这种原始的土地共有意识演变
成“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小雅·北山》)的观念,土
地属于国家所有。广大庶众“上无通名,下无田宅”(《商君书·徕民篇)》,耕种
国家的土地。国家为实施对土地的分配管理和贡赋的收取,在地官司徒之下设有
载师、闾师、县师、遗入、均人等职官,形成国家干预农耕生产的政治雏形。
这种国有土地不得自由买卖和私相接受,即所谓“田里不鬻”(《礼记·王制》)。
西周时期,土地经常由天子分封给各级诸侯、贵族,但从原则上讲,诸侯贵族只
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周天子可随时把土地收回,或转赐别人,拥有土
地的最终所有权。“三代以上,虽至贵巨富,求数百亩之田贻子及孙,不可得也”
(张英:《恒产琐言》)。
在土地国有制下,农业生产以集体劳动为主,殷墟甲骨文有“王大令众人日
协田”的卜辞,“协”字在甲骨文中像三耒共耕,“众人”、“协田”是殷商时期盛
行集体耕作制的反映。《诗经》中的一些篇章,有西周前期集体劳动场面的生动
描写,所谓“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诗·周颂·载芟)、》“率时农夫,
播厥百谷……亦服尔耕,十千维耦”(《诗·
周颂·噫嘻)》。到西周后期,集体耕作的土地有了公田、私田之分,《诗·小雅·大
田》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劳动者要先耕种公田,然后耕作私田。孟子曾
把这种集体耕作的田制称为“井田制”,并加以理想化的追述:“方里而井,井九
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
文公上》)。农夫们终年忙碌,结果还是“无衣无褐,何以卒岁”,“采荼薪樗,食
我农夫”(《诗·豳风·七月》),处境十分悲惨。
殷周时期土地国有和集体耕作制,是与那一时代生产工具铜石并用的社会生
产力水平低下相适应的,也是在氏族公社解体,进入初期阶级社会,血缘贵族保
留土地公有制外壳,并继续实行集体生产的一种经济制度。到了西周后期,土地
国有制出现某些瓦解的迹象,诸侯贵族从周天子那里取得土地,他们也逐渐和周
天子一样,可以随意处理自己的封地,或用战争的手段,掠夺别人的封地。“公
田”和“私田”分野之后,不可否认那些耕作私田的劳动者,也逐渐拥有对私田
的部分所有权。奴隶制度逐渐出现了瓦解的征兆。
东周以降土地私有化和个体生产形态的演进
东周以后,随着牛耕和铁制农具的使用,农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土地
国有形态
走向瓦解,井田制破坏,变“公田”为“私田”的现象普遍出现。诸侯贵族
为争夺土地农人的战争日益频繁,“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
(《孟子-离娄上》)。善战的士人、农夫可以依靠军功而取得土地。春秋末年,晋
国赵简子伐邢,在誓师时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
(《左传·哀公二年》)战国时商鞅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各以
差次名田宅。”(《史记·商君列传)》
尤其是土地买卖的出现,打破了世袭贵族土地所有制时期“田里不鬻”的老
例。春秋时晋国已有“爰田”即易田换田的现象,是土地买卖的先声。商鞅在秦
国推行“坏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的土地政策,土地自由买卖日益合法化、
普遍化。
东周以后的土地私有化进程,也打破了以往那种集体生产的农耕传统,而向
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生产形态过渡。一个家庭内,“男子力耕”,“女子纺织”,“一
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汉书·食货志上》)。这种男耕女织、
以织助耕,或以工助耕、以商助耕的自给自足型的家庭小农业,逐渐在中国的农
耕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与此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则是国家直接向个体生产者征收
赋税徭役。春秋战国时出现的“相地而衰征”和“初税亩”,就是政府对个体土
地所有者建立统制经济关系的开始。而这千千万万个向国家政府承担赋役义务的
个体生产家庭,成为秦汉以后中国大一统国家政体的坚实基础。
随着土地的日益私有化和个体家庭经济的成长,土地成了社会各阶层争相获
取的目标,而拥有政治地位、金钱财富的人,在猎取土地上占有明显的优势,于
是自秦汉以来,“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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