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课件)高二历史期中期末复习课件(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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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总结梳理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立志成才,报效祖国!部编版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一、秦汉至明清时期法律与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1.内涵法律与教化两种统治手段并用是古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其主张把以礼治国和以法治国结合起来,表现为德刑并用,即把以德化民(用恩惠来感化百姓)与刑齐民(用刑罚来制约百姓)结合起来。2、概况(1)汉代——法律儒家化启动①儒法合流:在国家治理手段上,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德刑关系上,形成了以德政为主,以刑罚为辅的理论。②以经注律:随着两汉经学的兴盛,学者们用儒家经典来解释现行法律条文,这些注释之言或经过朝廷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或通过改变司法官的法律意识而在司法中发挥作用。

一、秦汉至明清时期法律与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2、概况(2)魏晋南北朝——引礼入律①含义:指通过国家立法,儒家经义直接上升为法律条文或法律制度。②表现:大规模的引礼入律从魏晋时期开始,一些体现儒家伦理纲常精神的礼仪制度纷纷入律。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立法指导思想有很大变化,立法活动频繁。就法律内容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法合流”为主要特点,确定了一系列反映儒家伦理精神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基本完成了我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最终成熟奠定了基础。知识延伸

一、秦汉至明清时期法律与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2、概况(3)唐代——一准乎礼①含义:唐初定律,以礼为主,一方面把礼义道德规范直接纳入法律;另一方面,立法者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立法依据,或用儒家学说阐释立法的理由,使礼与法紧密结合。②实质:“法”为“礼”服务,基本特征是用暴力维护封建伦理关系。唐代之所以被世人称为一准乎礼的社会,是因为唐代的法典里处处渗透着礼的气息。它主要阐扬了封建君主专制、封建良贱尊卑等级特权及其宗法伦理纲常思想,是儒家的礼改造成刑律思想内容的结果,是礼法结合的的完美表现,礼在唐律的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几乎囊括了所有的伦理纲常和礼节仪式,“一准乎礼,以礼修身”是《唐律疏议》遵循的基本原则。知识延伸

一、秦汉至明清时期法律与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2、概况(4)宋代——天理、人情、国法①含义:司法官兼顾天理、人情、国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判案时,司法官不仅依据法律文本,还依据经义、天理、人情等,更注重社会效果。②实质:对于不同的刑罚要区别对待,实行“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司法原则。天理、国法、人情构成了广义上“法”的三个层次,三者协调统一互为补充,国法须上顺天理,下顾人情。无天理之国法为恶法,无人情之国法则为酷刑。然而,国与家毕竟是不同的利益群体,国法所反映的是个体所承担的国家和社会义务,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故“轻重有法,不可以己私而拂公理,亦不可骫(意为“曲”)法以徇人情。”知识延伸

一、秦汉至明清时期法律与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2、概况(5)明清——明刑弼教①含义:将刑罚和教化并列为同等重要的统治手段。用刑法晓谕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达到的效果。②发展:明刑弼教开始于宋,定型于明初,为清朝所遵用。《大明律》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知识延伸

应考能力典例精析例:古语:“五行之罪,莫大于不孝。”故官员逢父母丧,往往会停职守孝,谓之“丁忧”。魏晋南北朝时期,“丁忧”逐渐制度化、法律化。明清对“丁忧”制度执行十分严格,若一个官员在“丁忧”期间寻花问柳,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材料表明()A、古代官员选拔重孝廉B、礼乐制度影响深远C、古代律令逐渐儒家化D、官员管理十分严格[解析]:依据材料“五行之罪,莫大于不孝”、“丁忧”逐渐制度化、法律化、明清对“丁忧”制度执行十分严格”,可知自魏晋南北朝以来,“孝”这一儒家思想逐渐融入中国古代律令,即律令逐渐儒家化,C项正确;材料未体现古代官员选拔、官员管理的相关信息,排除A、D两项;材料体现的是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而不是礼乐制度的影响,排除B项。C

史料阅读史料清入关初,曾依照《明律》并参酌关外旧治,制定法律;至乾隆时期,修成了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大清律例》。乾隆在《大清律例》序文中说,法律“非徒示之禁令,使知所畏惧”,更在于“弼成教化,以治其好生之德”。清代还制定了《蒙古律例》《回疆律例》等,使司法管辖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维护了法律政令的统一。——摘编自《大清律例》根据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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