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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摘要】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执法手段和刑事司法手
段,二者的衔接问题会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治理成效产生深远影响。我国已经建立
起了了行刑衔接的基本框架,但仍然存在证据移动标准模糊等问题。为了实现食
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范和高效,应当在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平台和证据证明标准。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行刑衔接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得了迅速
的改善,衣食住行等生存保障要求也随之提高。食品安全作为人类生存最基础的
问题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食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管理等每一个
流程都有可能产生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问题,更有甚者会直接形成威胁群体健康
的重大事件。
食品安全的规制手段主要有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行政执法手段和《刑
法》为基础的刑事司法手段。鉴于刑法本身所具有谦抑性、严厉性和保障性,因
此处置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行政手段,只有当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超
出了行政手段所能规制的范围时,刑法才会发挥其作用。
但在实际生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涉案金额较高或情节严重等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行
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需求就此产生。能否理顺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和刑
事司法的衔接情况直接影响到我国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和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
成效。
二、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的现状
1.立法沿革
1974年,联合国组织最先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并揭示其内涵,随后英国、
欧盟、日本等国家先后依据本国情况制定了相关的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2000
[1]
年,我国国务院开展联合打假行动,首次提出行刑衔接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领
域的行刑衔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和《刑事诉讼法》。2015年《食
品安全法》的修订在这一领域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特别是
第121条直接规定了两者之间的双向衔接。这一立法举措就意味着,食品安全的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初步形成。2015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2]
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引发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和处罚标
准。[3]
三、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
1.立法方面:相关法律规范较少、法律位阶较低
现有的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除了《食品安全法》是法律层面的规定外,其他
的大多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或地方性法规,这些规范中虽设计食品
安全领域中行刑衔接的问题,但大多都不是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且各地制
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总体来讲,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问题的
立法呈现碎片化的现状,规定较为分散且不成体系,甚至法律规定之间还可能存
在冲突,给实践过程带来不便。且现有的法律较多是在政策等宏观层面上进行规
定,可操作性不强,对于实务过程不能发挥较好的指导作用。
2.主体方面:行政主体与刑事主体之间的配合性、协同性有待提高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说,日常工作中需要参考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因此对于
行刑衔接的法律规范可能不甚了解,更别提刑法法律规范。对行刑衔接的法律规
范不熟悉导致了行政执法人员不可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行刑衔接的相关规定,对
于刑法规范的不熟悉导致了行政执法人员对于何时该移交何种情况该移交也并不
清楚。
对公安机关来说,由于侦查任务繁重,且缺乏行政法知识,这就阻碍了案件
的调查和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很难对处于两法衔接的案件给予足够的重视。而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由检察机关负责的监督工作非强制的,由于案件数据有限,
案件的信息获取渠道过窄以及监督方式的不足,很难跟踪行刑衔接的整个过程。
[4]
3.证据方面:证据制度标准不统一
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分属不同部门,使用的证据规则标准也不同。
一般来讲,行政机关的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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