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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后感_2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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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后感

国际经济与贸易AP0903236张丽芳

我是来自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一名大学生,旁听CCTV这样一个无论从案例的内容还是庭审的质量都非常高的案子,我受益良多。庄严静寂的法庭,温和而又不失威严的法官,以及两位优秀的律师的侃侃而谈使我由衷的钦佩,我当时在想什么时候中国所有的法庭都可以像今天我看到的这样,我们国家就真的做到法制社会了。第一次在书本和老师的介绍之外,亲身的发自内心的感受的法律的神圣和威严。我终于明白法律之所以神圣,不仅仅是由于法院门口武警森严的戒备和法警们严格的检查,更重要的应该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法官的渊博的学识和良好的修养,律师的敬业精神和优秀的专业素质。我可以把握的感受总结会以下几点:

一、具体内容如下:

尤中泽和王宁莉自1994年结婚后几年里,生活都较为平静。从开始简单平凡的生活逐渐发展起来,到让很多人羡慕的小康社会,,但是好景不长,从2002年开始,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关系开始恶化,导致两人2004年9月,尤中泽收到王宁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后尤中泽应法院的举证要求去查证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王宁莉已于2003年12月将自己在南京龙图营销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的50%股权,以所谓的25万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王广杰。尤中泽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否有权私自转让股权?转让是否属于非法侵占?也许,世界上就会出现这样一些令人发指,不公平,世态炎凉的状况,但是在公正公义的法律之下,还是让原告人与被告人之间有一个较为好的评审结果!

第二,我很佩服原告方聘请的律师。我从小就羡慕在法庭上进行着滔滔不绝的辩论的律师,他们的风采的确让我们从心底里敬佩,我很认真倾听和观察了他们的在法庭上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所有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他们能力。然而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的技巧,我很认真倾听和观察了他们的在法庭上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所有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他们能力。然而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的技巧,我很认真倾听和观察了他们的在法庭上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所有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他们能力。然而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的技巧,其实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原告尤中泽和被告王宁莉以及王广杰出资转让协议纠纷。在这个过程当中,被告王宁莉名下的出资,无论是在公司成立的时候还是在气候的转让过程当中都是以个人的名义参与其中,上述出资,都是登记在王宁莉的名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王宁莉是龙图广告公司的股东而原告尤中泽不是,因此本案原告尤中泽从《公司法》的教的容颜,骑兵没有权利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出资的效力是否有效,那么本案同时基于被告王宁莉和原告尤中泽诗夫妻关系,那么出资行为是发生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因此关于被告王宁莉名下的出资应该适用于我国法律关于双方财产的有关规定那么法律虽然也没有直接诶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在有限公司的出资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在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提到了在共同财产当中,包括一方以个人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而另一方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因此本案在双方并没有约定的条件下,法院认为,在被告王宁莉名下的35万元的出资,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给所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之下转让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之下应认定为无效,但是第三人是善意的,有偿的,应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王宁莉以及王广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女儿与父亲的关系,是父女关系,因此他也应该明确地知道上述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在明知有上述限制的条件下仍然与被告王宁莉单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现在又不能提交在双方签订出资转让的时候得到了原告尤中泽的同意,因此法庭认为本案被告王广杰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综合以上评判,那么法庭当庭宣判如下:被告王宁莉以及被告王广杰于2003年12月29日签订的出资转让书无效,原告尤中泽得到了公平公正的结果,露出了欣然的微笑。在这个过程当中,被告律师搬出了一系列不利于原告的所谓证据,还紧紧咬着不放,但是原告方的律师却很巧妙的避而不谈而是拿出另外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规定,很好的绕回了本案的重点!

我想这就是律师的技巧之一吧,NO.1只就自己有利的展开辩论,对于自己不利尽量避而不谈转移视线。NO.2 准备尽可能多的证据,无论是否是重复的或是否重要因为你永远不知道对方会对那个证据纠缠不休。NO.3不要对对方所有的观点和证据都一概反驳以防上当。在对方拿出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实证据时,不要过分纠缠。NO.4尽可能的多发言要给法官一种感觉——你的理由和证据都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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