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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判决案例学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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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案例学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案例学习

一、案例索引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院《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886号,裁判法官冯文生、李延忱、马

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886号,裁判法官冯文生、李延忱、马

岚,案件发布日期2020年7月2日。

岚,案件发布日期2020年7月2日。

二、案情简介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嘉龙公司

发包方:嘉龙公司

施工方:重庆建工

施工方:重庆建工

一审贵州高院委托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本次鉴定工程为南方·云鼎尚城,鉴定工程

一审贵州高院委托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本次鉴定工程为南方·云鼎尚城,鉴定工程

总造价为142862121.49元。

总造价为142862121.49元。

双方当事人就造价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贵州院组织鉴定机构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核对,鉴

双方当事人就造价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贵州院组织鉴定机构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核对,鉴

定机构对双方的意见逐项进行了答复,并出具了《关于“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一二期”工程

定机构对双方的意见逐项进行了答复,并出具了《关于“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一二期”工程

造价争议问题鉴定意见》,对《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一二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初稿)

造价争议问题鉴定意见》,对《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一二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初稿)

没有调整。

没有调整。

一审贵州高院认为,本案经司法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42862121.49元(一审未对造价争

一审贵州高院认为,本案经司法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42862121.49元(一审未对造价争

议项逐项加以评判分析)。

议项逐项加以评判分析)。

争议焦点:造价鉴定中的“钢筋吊装、运输费”等19个争议项造价的如何认定?

争议焦点:造价鉴定中的“钢筋吊装、运输费”等19个争议项造价的如何认定?

三、裁判摘要

三、裁判摘要

1.钢筋吊装、运输费。

1.钢筋吊装、运输费。

重庆建工上诉称,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约定,采保费执行

重庆建工上诉称,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约定,采保费执行

调差的主要材料采保费按2??取,其中:商品混凝土不计取采保费,钢筋运输、吊装费按

调差的主要材料采保费按2%计取,其中:商品混凝土不计取采保费,钢筋运输、吊装费按

发包人实际批价计算。

发包人实际批价计算。

嘉龙公司辩称,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一项约定,甲定乙

嘉龙公司辩称,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一项约定,甲定乙

购及乙购材料的采保费材料部分的2??取,不另计算钢材运输费。

购及乙购材料的采保费材料部分的2%计取,不另计算钢材运输费。

鉴定意见认定,(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一项,甲

鉴定意见认定,(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一项,甲

定乙购及乙购材料的采保费材料部分按2??取。材料采保及其他费包含材料采购、卸车、

定乙购及乙购材料的采保费材料部分按2%计取。材料采保及其他费包含材料采购、卸车、

接收、保管、搬运、计划、现场管理、质量验收。钢材属于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建

接收、保管、搬运、计划、现场管理、质量验收。钢材属于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建

设方指定品牌,施工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表中材料。(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设方指定品牌,施工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表中材料。(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T51262-2017第五条第六款第四项关于计价争议的鉴定规定,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

GB/T51262-2017第五条第六款第四项关于计价争议的鉴定规定,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

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故鉴定时不予另外计算。争议金额:

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故鉴定时不予另外计算。争议金额:

根据双方意见分别计算后差异金额约128万元。

根据双方意见分别计算后差异金额约128万元。

本院认为,钢材属于合同约定的甲定乙购材料,适用前引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

本院认为,钢材属于合同约定的甲定乙购材料,适用前引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

一项的规定。即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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