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通用《母婴保健法》PPT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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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改造旧接生婆、推广新式接生;60年代组织妇产科医生为主的医疗队深入农村,开展防治子宫脱垂、闭经和小儿发育不良为中心的普查普治工作。提出重视妇幼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前保障;;;;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七章附则;;;;;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二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接生。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等,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院作出:1、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思考:1、医疗机构开展产科、终止妊娠术、结扎术等母婴保健执业活动,必须在执业注册产科专业(妇科专业)的基础上同时获得母婴保健执业准入,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该证校验有效期为三年,属地管理),另外开展此项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也必须持有《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

2、关于违法所得的调查,尤其针对民营医疗机构,难度很大,故本案未按照违法所得进行处罚,但须在合议里面仔细阐明原因。(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行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处罚:

杨某某非法开设产科,从事助产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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