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学(第四版)课件全套(王先林)第1--11讲 竞争与竞争法的若干基本问题---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制度(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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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学(第四版)课件全套(王先林)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往往比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的范围要广泛。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竞争关系可以归为三种基本类型:一是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竞争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不道德地排斥竞争对手的商业行为;二是经营者虽未排挤竞争对手的竞争,但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主要是搭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便车,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三是以不正当手段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其中,只有第一种情形属于典型的竞争关系,但后两种又确实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一些国家和地区往往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称为不公平交易行为,以淡化这里的竞争要素。这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趋势。《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和认定,是建立在何为竞争行为之上的。而《WIPO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第2条至第6条将《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中的“竞争者”(competitor)改称为企业(enterprises)。国家工商局在《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67号)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要素也是作广义理解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但经营者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误认的,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查处。”主要强调行为对公平竞争的破坏,而不特别强调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相关案例一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0号)/article/detail/2014/07/id/1334431.shtml裁判要点:第一,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对于厘清实践中的困惑和疑问,正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相关案例二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金山公司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article/detail/2014/09/id/1449430.shtml本案判决对于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和把握经营者行为的正当性有参考意义。在当前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由于行业分工细化、业务交叉重合的情况日益普遍,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不应仅仅限定为某特定细分领域内的同业竞争关系,而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考察。竞争利益主要体现为对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的争夺中所存在的利益。经营者的行为不应不正当地干扰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相关案例三在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判决书中认定:在现代市场经营模式尤其是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市场主体从事多领域业务的情况实属常见。对于竞争关系的判定,不应局限于相同行业、相同领域或相同业态模式等固化的要素范围,而应从经营主体具体实施的经营行为出发加以考量。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不限于同业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还包括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竞争本质上是对客户即交易对象的争夺。在互联网行业,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双方在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2017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必威体育精装版司法解释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问题(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含义与功能一般条款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的包含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概括规范。一般条款并不指向某种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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