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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反垄断法基本理论问题概述王先林本讲提纲一、垄断的基本含义与利弊分析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三、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四、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五、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六、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案例研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一、垄断的基本含义与利弊分析(一)垄断的一般含义和在经济学上的含义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垄断是作为竞争的对立面而存在的,表现为对竞争的排除或者限制。在经济学上,垄断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或者多个经营者对特定市场的独占。(四种市场结构形态)衡量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是否对特定市场处于垄断状态,主要是适用以下标准:观察当一个或者一些经营者提高其产品价格或者削减产量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是否会丧失原有的市场份额。经济学关注垄断问题的侧重点在于其市场结构的方面。(二)垄断的社会经济后果(利弊分析)垄断的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垄断妨碍自由竞争及其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第二,追求垄断过程本身会带来社会财富的净损失。第三,垄断阻碍技术和社会经济进步。但现代经济学也认为垄断有其优点:第一,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第二,有利于技术创新。(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第三,有利于避免无序竞争的盲目性和资源浪费。第四,有利于消除外部效应。“熊彼特-阿罗之争”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与经济学中的垄断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着重要的区别:定义的角度不同:客观市场状态;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定义的目的不同:分析一定市场结构或者市场状态的经济效果及其优劣;明确应予禁止的行为的范围以及执法机构应如何操作。反垄断法规制垄断的重点一般不在市场结构上,而是在市场行为上,并且主要着眼于其消极后果。这决定了反垄断法并不反对所有的垄断,更不是一概地反对大企业,而只是控制、反对那些实质性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且具有违法性的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对垄断状态进行规制就意味着,当一个或者少数几个经营者在某种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的市场占有率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比例,使该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限制,就被判定为构成垄断,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这种市场将要进行结构调整——分割垄断企业或者划出部分营业,以增加市场竞争主体,恢复有效竞争。目前,属于纯粹垄断状态规制的只有日本《禁止垄断法》,但其规定从未实施过。美国反托拉斯法属于结构救济的范畴。思考与讨论如何认识结构规制与行为规制及其相互关系?垄断行为则是具备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垄断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或者以谋求获得垄断利益为目的的限制竞争行为。结构性垄断行为和非结构性垄断行为。垄断行为与垄断者的行为。但都统一于对竞争的排除或者限制这一共同基础上。垄断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在多数国家还是唯一的规制对象。思考与讨论在反垄断法中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是什么关系?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并非截然分开的,常常互为因果,结合在一起,在确定某些垄断行为(结构性垄断行为)时需要对相关的垄断状态进行确定。但是,在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的联系未必是一一对应的,也并非是必然的。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是指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排除、限制竞争的状态或者行为。更进一步说,垄断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地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排除、限制竞争的状态或者行为。垄断状态与垄断行为单独行为与联合或者默契行为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广泛意义上的垄断,除包括法律所禁止或者限制的非法垄断以外,还包括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合法垄断;后者除了法律一般未予以明确规定的垄断状态外,还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垄断行为。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是采取行为主义的,其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仅被界定为垄断行为。中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立法目的、第2条适用范围中都明确规定是“垄断行为”,并在第3条将其规定的垄断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三、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是必然的选择。具体说来: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消除和预防市场上垄断行为的现实需要;应对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发展规模经济并不矛盾;与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必然的联系。中国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的主要原因1.体制原因:反垄断法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2.观念障碍:认为反垄断就是反规模经济、反大企业;3.利益影响:垄断行业的既得利益,执法权之争;4.学界的不同观点:以科斯的观点为例。《反垄断法》的最终出台及意义经过13年多的反复酝酿和争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最终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并在2022年6月24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该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维护竞争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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