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2024竞争法学(第四版)教学课件第六讲 反垄断法的其他重要制度-王先林.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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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反垄断法的其他重要制度王先林主要内容一、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实施制度三、相关案例研讨与思考题一、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一)行政性垄断的含义行政性垄断,是为与传统的市场经营主体的垄断(经济性垄断)相区别而提出来的。《反垄断法》使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来表述。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它不仅存在于中国,在其他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也大量存在,甚至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行政性垄断虽然具有不同于一般经济性垄断的特点,但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对竞争的限制,其结果都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而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关于行政性垄断与国家垄断,两者是包含的关系还是并列关系?这与对行政性垄断的定性相关。两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主体不同。第二,产生的根源不同。第三,性质不同。(二)行政性垄断的类型、成因和危害滥用行政权力和限制竞争是判定构成行政性垄断的基本要件。这又有三种基本类型:地区垄断(地区封锁)。国务院在2001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4条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8种地区垄断行为。部门垄断。部门垄断与地区垄断在主体方面存在交叉的可能性。其他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如强制交易和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等。具体行政性垄断行为和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的实质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因此在任何社会都有产生的可能,并都有着大致相同的基本动因,在根本上都是为了追求特定的经济利益。但是,中国和其他经济转型国家这方面的情况要更为突出。中国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既有经济上的原因,又有体制上的原因。新旧体制的转轨是产生行政性垄断的根源,不正当地追求经济利益是行政性垄断发生的根本动力,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是行政性垄断存在的重要原因。行政性垄断具有的一般垄断所共有的危害性。行政性垄断具有比一般垄断更为严重的危害性。行政性垄断还具有政治上的危害性。行政性垄断还与WTO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三)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方式行政性垄断的最终解决需要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但是,法律方面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这除了通过包括行政许可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其他法律措施外,其核心内容还是制定和实施包括规制行政性垄断内容在内的反垄断法。其他国家也有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来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的。即使像美国这种传统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法律。一些经济转型国家更是明确通过相关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人(Person)”可以指代任何主体。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反托拉斯法适用的对象也包括在诉讼中作被告的市政机关,即市政机关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能从联邦反托拉斯法中得到豁免。虽然1984年美国通过了《地方政府反托拉斯法》(TheLocalGovernmentAntitrustAct),该法豁免了地方政府的三倍赔偿,但没有规定地方政府可以从禁令以及衡平法的其他救济中得到豁免。以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更是许多经济体制转轨中的国家的普遍做法。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对于行政性垄断相关问题的看法是不一致的。多数人主张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时要规定行政性垄断问题,但对是否设立行政性垄断专章是有不同看法的。在2005年底的反垄断法起草文本中行政性垄断作为专章的规定曾经一度被删去。有学者主张不以主体来对垄断行为进行分类,而应按照垄断行为本身的不同形态作出列举规定,并认为这样不是弱化而是强化了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反垄断法》中的行政性垄断条款2007年的《反垄断法》总则第八条和第五章(共6条)规定了行政性垄断,2022年修改的《反垄断法》还增加了一条(第40条)。第10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39条禁止指定交易。第40条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第41条禁止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第42条禁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第43条禁止排斥或者限制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44条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第45条禁止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6月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公布了新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简称《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对新《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分别做了相对细化的规定。(四)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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