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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04培训-信贷业务基本知识(一)
培训——信贷业务基本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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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基本知识(一)
一、贷款的基本概念:
二、贷款的基本种类:
三、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四、《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限制:
五、贷款担保的基本概念、方式:
六、保证担保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
七、抵押担保的基本概念,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抵押率的确定:
八、质押担保的概念,哪些可以作为质押物,质押率的确定。
九、“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十、贷款利率知识:
十一、银行贷款一般管理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①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负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②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③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扣除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贷款形式,票据到期时,银行持票向最初签发票据的债务人兑取现款。这是一种风险比较小的贷款,只要企业有合格的票据均可用于贴现。
4、个人贷款的主要品种有: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工程机械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
三、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1、贷款对象: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国有、集体及私营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等。从我们信用社目前所处的环境看,我们贷款支持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及个私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非我们支持的对象。
2、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②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③已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资产总额的50%;
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⑥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四、《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五、贷款担保的基本概念、方式:
贷款担保,是指为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由借款人或第三人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提供的一种保证。
贷款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
六、保证担保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方式有两种:
(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届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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