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2024竞争法学(第四版)教学课件第九讲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制度(二)-王先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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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二)原告荣联销售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19日,经营范围为销售陶瓷制品等。原告荣联建筑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5日,经营范围为销售陶瓷制品、委托生产加工陶瓷制品等。被告罗迈思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2日,经营范围为从事陶瓷制品、建材的批发等。两原告经案外人普通许可使用“ROMAERA”注册商标。“新娱乐”频道2017年8月25日播出的“嘎讪胡”节目中报道了消费者购买两原告生产、销售的瓷砖出现裂痕、裂纹等质量问题后,被告主动联系节目组,称自己是真正的罗马磁砖,并来到节目的采访现场。被告经理在节目中陈述了“这应该是一个傍名牌的效应”“胡先生所购买的磁砖并非罗马磁砖,而是罗马磁砖新纪元”“消费者遭受这样子的一个损失,或者说被欺蒙了”“对于目前所谓一个傍名牌的……不仅仅是这一家所谓的新纪元”等内容,被告法律顾问在节目中陈述了“和工商局那边配合进行打假,对侵犯商标权或者是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和工商进行一个联合举报查处”等内容。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两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2.被告在“上海东方电视台娱乐频道”“看看新闻网”及《新民晚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费用27,000元。一审诉讼中,两原告明确表示因被告已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故申请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一审法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被告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使用了“傍名牌”“被欺蒙”“打假”等词汇,且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亦出现了载有原告荣联销售公司的送货单及载有两原告名称的名片,容易使观众及相关消费者在电视节目所涉问题未查清的情况下即产生两原告产品有质量问题或者涉嫌对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结论,对两原告的声誉及商品信誉产生不利的影响,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两原告的商业诋毁,遂判决被告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费用10,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罗马磁砖”享有商标权利或者其与“罗马磁砖”之间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涉案节目系被告针对之前一期节目中消费者投诉两原告的产品而主动介入并参与制作完成,被告在节目中称“消费者遭受这样子的一个损失或者说被欺蒙了”“傍名牌”“和工商局那边配合进行打假”等,容易使观众或者消费者形成被告是“罗马磁砖”的合法享有者,两原告存在傍名牌的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论,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两原告产品的评价,损害了两原告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构成对两原告的商业诋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当事人均为陶瓷行业的经营者,且已经营多年,双方在本案中所涉争议虽体现为商业诋毁纠纷,但究其实质,还是双方对其产品市场份额和消费者展开的竞争行为。相关案例(三)在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浙知终字第72号判决书认定:关于中源公司和中晟公司在其官网上发表《从战略合作伙伴的高度来甄选软件服务商-富通天下中标华飞公司ERP项目》文章的行为。该篇文章的主题是宣传该两公司的“富通天下”软件中标华飞公司的ERP项目,在描述华飞公司原先采用的某宁波本地软件公司的软件具有速度越来越慢、远程性差、软件扩展性差、报表输出性能差、缺少财务系统等技术软肋时,并未明确指向畅想公司,即使华飞公司事后确认其使用的外贸业务管理系统由畅想公司提供,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在该篇文章后必然将某宁波本地软件公司等同于畅想公司,也不能证明畅想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因之受损,故中源公司和中晟公司的本节被诉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诋毁【2015年全国50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相关案例(四)在腾讯科技公司等与北京金明后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第(2018)京0105民初3226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依据该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属于商业诋毁行为。虽未编造但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也同样属于商业诋毁行为。相关案例(五)在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亚拉拉特网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王唯唯虚假宣传纠纷、商业诋毁纠纷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第(2018)沪0115民初92656号判决书中认定:当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对他人产品进行评价或批评时,更应善尽谨慎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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