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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废止之后
——对当前产品标识问题的梳理
文刘大伟
为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产品质量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1997年11月7日制定发布了《产品标识标
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产品标识的涵义,同时
对于产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
规格、等级、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标志、警示说明等项
目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定的发布,对于引导广大生产企业正确标
注产品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以及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第70号),《产品标
识标注规定》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规定废止后,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生产带来了困惑,近
两年来,质监部门收到过不少关于产品标识标注问题的来信、来电咨
询。有鉴于此,在规定废止之后,十分有必要对产品标识相关问题进
行梳理和研究,以此来消除企业的困惑,引导企业对产品正确进行标
注。
产品标识的遵循
一、真实性
真实性原则是指产品标识上标注的相关信息应当反映出产品的真
实质量状况,不能有虚假夸大的成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
于产品标识的首要规定就是“必须真实”。例如,生产者虚假标注产
品的生产日期、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行为均违
反了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生产者的诚实信用义务在产品标识上
的体现,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
二、合法性
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产品标识的相关内容要按照法
律法规(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来标注;二是指产
品标识的相关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包括强制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如《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
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必要性
必要性又称适度性即产品标识的相关内容足以反映出产品的质量
状况,能够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必要性原则要求,一方面按照规定
应当标注的相关信息不应遗漏;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可以自行标注
的内容应谨慎标注,除强制标注内容外,其他内容并非越多越好。产
品标注的内容如果画蛇添足,反而容易引发质量纠纷。笔者在实践中
碰到多个案例:某一食品在国内生产国内销售,生产者在标注中文的
同时标注了英文,但是出现了英文字体大于中文或者英文与中文的含
义不对应的情形,由此带来了职业打假人的多起申诉举报和索赔,引
发了不必要的质量争议,也给自身带来了经济损失。
四、便利性
便利性是指产品标识的各项内容容易让消费者辨认和识别。便利
性原则:一是要求产品标签上的标识内容应当清晰。如标签印刷模糊
不清、国内生产国内销售的产品使用繁体字等情形均与便利性不符;
二是有关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
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以及针对老人、儿童等特殊人群的产品
应当在标签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可以采用字体放大、突出显示、靠
前排列、色彩醒目等方式),便于消费者在选购时知晓。
产品标识标注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作为规范在我国境内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法律,生产者对于
产品的标注首先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具体见条款规定,
下同)对于生产者应当标注的事项和禁止标注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对于
生产销售的商品的标识作了规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处理产品、进口产品的标识作了具
体规定。
2、其他领域法律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的标注作了相对原则性和概括的规定,
实践中,产品种类成千上万,单单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
者在标注时,或多或少地会感觉到茫然,不知所措。在一些特殊领域,
立法时对于产品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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