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验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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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第一篇: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

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

情形。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管

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

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其中1人为主管检

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

以上工作经历。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三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

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

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制度与管理

第五条应根据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

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

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

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

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

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

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

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

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

记录。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

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八条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

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

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

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九条住宅用房不得用作仓库。

第十条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

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

组。

第十一条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七)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

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诊断试剂储存

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

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并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四条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

建立档案。

第二篇: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

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

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

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质量管理人员2人。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

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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