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律硕士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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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改变命运

1.享有()和()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案】外交特权豁免权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

责任。《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

责任的规定。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有外交关系的各国之间赋予有关外交人

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这些外交人员如果有人犯罪,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不适用所在国的刑法,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考生注意】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的外国外交人员。如果是没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仍

应按照刑法第6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犯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盲人从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生理缺陷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

法》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盲人和从轻。

3.管制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答案】三个月二年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管制刑的期限。《刑法》第38条规定: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

行。”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三个月和二年。

【考生注意】本题是一道法条题的题目。对于直接复述法条内容的法条题而

言,最关键的是准确,要作到一字不错。以本题为例,有考生作答:三月、两年,

这样的回答,两个填空都是错误的,尽管该考生可能对管制刑的期限问题非常清

楚,但由于没有作到回答精确,白白丢失了两分。

考研改变命运

4.追诉期限从()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起

计算。

【答案】犯罪之日终了之日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第89条规

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

计算。”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犯罪之日和终了之日。

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

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

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答案】暴力威胁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概念。《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

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

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暴力和威胁。

1.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

的三项基本原则。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

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

适应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刑法其他的基本原则

如本题中所给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尽管也是刑法基本原

则,但不是法定的基本原则。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2.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答案】正确

考研改变命运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危害行为的特征。刑法理论上所讲的危

害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

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

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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