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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尽可

能增加可扣除项目,降低增值率,即从降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

率两个角度出发进行筹划。

一、利用利息支出扣除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业务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利息

支出不可避免,而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土地增值税产

生很大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利息支出

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第一,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

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的5%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

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内)

第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

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要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并计

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

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

如果公式①中的利息支出大于公式②计算出的利息支出,

则企业应正确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

于后者,则企业可以不按照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

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可以使扣除项目金额增加,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二、充分利用20%临界点通过

合理定价进行纳税筹划

建造、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20%,按规定计税。

只有当价格提高的部分超过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新增的销

售税金及附加,提价才是有意义的。出售普通标准住宅,企业

可以利用合理定价的方法,不可盲目提价,有时较高的价格带

来的利润反而会低于较低价格所带来的利润。

如果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

临界点上,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而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销

售付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答应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70

万元。该项目标增值额为:2500-2070=430(万元);该项目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标比例为:430÷2070=20.77%。根据税法规

定,应当按照30%的税率交纳地皮增值税:430×30%=129

(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分析:如果该企业能够将销售收入降低为2480万元,则

该项目的增值额为:2480-2070=410(万元);该项目增值额

占扣除项目的比例为:410÷2070=19.81%。增值率没有超过

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该企业降低销售收入20万元,

少缴土地增值税129万元,增加税前利润109万元

三、房产销售中代收费用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时,经常要代其他部分收取

一些如城建配套费、维修基金等费用。纳税人有两种收取体式

格局:将代收费用视为房产销售付出,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

收取;或者在房价之外向购买方单独收取。从地皮增值税的角

度分析,两种体式格局的税收待遇是不一样的。

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

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

用;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为转让

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以扣除,

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是否将该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企业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

响,但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会影响房地产的增值率,

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栋商品房,获得销售收入

3,000万元,并按当地市政府的要求,在售房时代收了200

万元的各项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该商品房的支出如下:

支付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600万元,其他

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合计200万元。(1)未将代收费用并入

房价,而是单独向购房者收取,则:允许扣除的金额为:200

+600+200+(200+600)×20%=1160(万元);增值额为:

3000-1160=1840(万元);增值率为:1840÷1160=158.62%;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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