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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
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
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
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
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
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
(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
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
(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
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一、民法的定位
(一)民法系私法
(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
(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四)民法系权利法
(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
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
(一)民法与宪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民法与商法
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三)民法与行政法
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
(四)民法与经济法
(五)民法与社会法
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
(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
一、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
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
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
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
实无效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
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等
(二)关于宪法
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
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
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
合宪性解释
(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1.习惯与习惯法。习惯在此处应解释为单纯事实上的习惯,未制定为成文法的社会生活
规范,否则,经国家认可,为习惯法。
构成事实上习惯的要素:一,确定性,内容为当事人知悉,无歧义亦无排斥使用,二,
公认性,相关成员知悉认同、理性接受、反复沿袭,三,符合公序良俗
2.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公共秩序”,它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良俗“善良风俗”,指的是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它包括俩方面
含义:一是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二是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举例:四川泸州遗赠案、姓名权与公序良俗、商标无效案与公序良俗
3.《民法典总则编》将”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作为法源适用至所有民商事领域
4.习惯种类:交易习惯、风俗习惯、行业习惯、地方习惯和其他习惯,但”习惯不能违
背公序良俗“
习惯有无顺位?(详细见PPT)
习惯作为法源的代表性案例:石坊昌诉石忠雪顶盆过继案;购买“凶宅”引发的纠纷
5.法源的顺位与冲突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理论上讲:有法律适用法律,无法律适用习惯
(四)关于学理
公认的学理
1.比较法上的考察:域外法代表例
2.我国已有的司法判决例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民法的适用与衔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1.“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及其例外:“法不溯及既往”及“有利溯及”的例外情
形
“法不溯及既往”《规定》第一条
“有利溯及及适用原则《规定》第二条:“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2.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空白溯及”)及其例外,即让新法溯及适用于旧法的空白之
处《规定》第三条
3.“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溯及既往必须是尚未终审的案件,如果是已经终审、产
生既判力的裁判,即便当事人对此提起了再审,亦应按照既判力优于溯及力的原则,不
能让民法典溯及既往《规定》第五条
4.“跨法”履行行为采取分段适用新旧法律的规则《规定》第20条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产生法律效力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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