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知识.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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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

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

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

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

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

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

(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

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

(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

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一、民法的定位

(一)民法系私法

(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

(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四)民法系权利法

(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

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

(一)民法与宪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民法与商法

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三)民法与行政法

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

(四)民法与经济法

(五)民法与社会法

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

(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

一、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

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

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

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

实无效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

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等

(二)关于宪法

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

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

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

合宪性解释

(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1.习惯与习惯法。习惯在此处应解释为单纯事实上的习惯,未制定为成文法的社会生活

规范,否则,经国家认可,为习惯法。

构成事实上习惯的要素:一,确定性,内容为当事人知悉,无歧义亦无排斥使用,二,

公认性,相关成员知悉认同、理性接受、反复沿袭,三,符合公序良俗

2.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公共秩序”,它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良俗“善良风俗”,指的是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它包括俩方面

含义:一是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二是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举例:四川泸州遗赠案、姓名权与公序良俗、商标无效案与公序良俗

3.《民法典总则编》将”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作为法源适用至所有民商事领域

4.习惯种类:交易习惯、风俗习惯、行业习惯、地方习惯和其他习惯,但”习惯不能违

背公序良俗“

习惯有无顺位?(详细见PPT)

习惯作为法源的代表性案例:石坊昌诉石忠雪顶盆过继案;购买“凶宅”引发的纠纷

5.法源的顺位与冲突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理论上讲:有法律适用法律,无法律适用习惯

(四)关于学理

公认的学理

1.比较法上的考察:域外法代表例

2.我国已有的司法判决例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民法的适用与衔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1.“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及其例外:“法不溯及既往”及“有利溯及”的例外情

“法不溯及既往”《规定》第一条

“有利溯及及适用原则《规定》第二条:“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2.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空白溯及”)及其例外,即让新法溯及适用于旧法的空白之

处《规定》第三条

3.“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溯及既往必须是尚未终审的案件,如果是已经终审、产

生既判力的裁判,即便当事人对此提起了再审,亦应按照既判力优于溯及力的原则,不

能让民法典溯及既往《规定》第五条

4.“跨法”履行行为采取分段适用新旧法律的规则《规定》第20条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产生法律效力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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