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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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格式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处方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第二章处方的一般管理第二章处方的一般管理处方颜色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第二章处方的一般管理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第二章处方的一般管理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医院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二章处方的一般管理药品的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3、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5、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6、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7、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8、医疗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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