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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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报告

项目名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雅荷春天2号楼1单元151

委托方:王振

估价方:北京市建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估价人员:王雪松梁伟王振王罗通

估价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至十二月四日

房地产估价报告编号:金房(2006)估字第065号

目录

TOC\o2-9\h\z\t标题1,1,标题3,3致委托方的函 2

估价师声明 3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4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6

一、委托估价方 6

二、受托估价方 6

三、估价对象 6

四、估价目的 8

五、估价时点 8

六、价格定义 8

七、估价依据 8

八、估价原那么 9

九、估价方法 9

十、价格结果 10

十一、估价人员签字 11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11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11

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 12

一、个别因素分析 12

二、区域因素分析 14

三、市场背景分析 14

四、最高最正确使用分析 15

五、估价方法的选用 15

六、估价测算过程 16

七、估价结果确实定 22

附件 23

致委托方的函

王振先生:

受您的委托,我公司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雅荷春天2号楼1单元151室〔以下简称“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现时公开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为您了解该宗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房地产估价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1999〕,以及有关房地产法规和政策,我们遵循估价原那么和行业标准,按照估价工作程序,进行市场调查和实地查勘,综合考虑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各项因素,选用科学、合理和适合的估价方法,并依据估价人员的专业经验,最终确定估价对象〔建筑面积114.56平方米〕于2014年12月2日的公开市场价格为:

总价:万元人民币

大写金额:元整

单位价格:元/建筑平方米

〔币种:人民币元〕

估价的详细结果及相关说明,详见附后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正文〕》及相关附件。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准确的。

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我们依照《房地产估价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1999〕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估价人员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专业帮助。

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做其他用途。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局部均不得向委托方、报告使用者、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

本评估报告由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估价人员: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签字

王雪松1120040071

梁伟1120000021

王振1120050041

王罗通1120060032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估价的假设条件

在估价时点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

任何有关估价对象的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本报告估价结果仅指估价对象在估价期日的价值,即已固化在物业上的所有投资,并未考虑估价对象房地产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

估价对象与其它要素相结合,能满足目前生活的正常进行。

估价对象价格评估,采用基于市场的价值标准,参照设定估价对象现时的正常市场价格,但报告使用者需考虑将来市场变化和短期强制处置等因素,处置价格可能会低于市场价格。

假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评估人员完成实地勘察之日的状况一致。

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属实。

本次评估估价人员未获估价对象土地年期情况,评估设定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居住用途法定最高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70年,扣减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66年。

评估设定待估宗地容积率为估价对象所处区域的级别平均容积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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