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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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财产

安全,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

格落实安全生产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

地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

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

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

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

机制。

二、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乡燃气全链条

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

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全面完

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机制;2025年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

机制,健全完善“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精细推进、狠抓落实”的工

作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

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责令关停;对燃气经

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

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对

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从重处罚。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

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或加臭量不符合标准,未对使用管道燃气

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

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

全用气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从严从重处罚;对瓶

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

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

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从严从重处

罚。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责令关停;对燃气充

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

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

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从重处罚。

4.对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

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开

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

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

再次流入市场。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

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

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

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

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

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从重处罚。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

等,要坚决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

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

7.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

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占堵消防车道等

的,要责令改正,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从严从重处罚。对燃气经

营、充装企业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

灶”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

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

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

可证书。构成犯罪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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