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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财产
安全,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
格落实安全生产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
地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
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
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
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
机制。
二、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乡燃气全链条
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
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全面完
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机制;2025年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
机制,健全完善“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精细推进、狠抓落实”的工
作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
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责令关停;对燃气经
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
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对
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从重处罚。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
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或加臭量不符合标准,未对使用管道燃气
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
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
全用气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从严从重处罚;对瓶
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
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
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从严从重处
罚。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责令关停;对燃气充
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
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
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从重处罚。
4.对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
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开
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
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
再次流入市场。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
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
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
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
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
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从重处罚。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
等,要坚决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
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
7.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
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占堵消防车道等
的,要责令改正,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从严从重处罚。对燃气经
营、充装企业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
灶”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
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
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
可证书。构成犯罪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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