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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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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学向市旅行社借一大客车载学生去郊外春游。当客车行至崎岖盘山公路的转弯处时,司机见一辆货车迎面驶来,为避让货车,司机猛打方向盘,客车冲出公路,翻下离公路二十多米的山沟。车上45名学生中,15名学生死亡,18名学生重伤,12名学生轻伤。这些学生都已投保了学生平安险,每人保险金额3000元;大客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附加座位乘客意外伤害险。学校向旅行社借车时虽订有协议,但在协议中并无关于意外事故和保险问题的约定。事故发生后,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决,学校应负担受伤学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对每个死亡学生的家长给付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2500元。死亡学生的家长得到学校的赔偿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学校也拿着大客车的保险单及有关材料来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及附加座位乘客意外伤害损失。请对本案进行分析,死亡学生的家长一共应获得多少补偿?为什么?

可以获得5500元赔偿,丧葬金与学平险的保险金不存在重复获利的关系,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给付性质,因此,保险金3000元应予以赔付

2.2002年1月曹女士为其母亲田某购买终身寿险一份、经母亲同意曹女士为受益人。当年母女俩在赴外地途中因车祸双双死亡。曹女士有一哥曹刚在外地赶回家办完丧事后,即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提出保险金请求权;同时曹女士丈夫也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请求权,为此俩人发生争议。本案存在下列三种情况:①曹女士后于其母死亡;②曹女士先于其母死亡;③曹女士与其母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保险金应如何处理?

保险金由曹女士丈夫继承,此时保险金作为受益人遗产

保险金作为曹母的遗产由其儿子曹刚继承和曹女士丈夫共同继承

推令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与第二种情况处理一致

被保险人文某,男,30岁,XX年11月12日由珠海乘飞机至上海,文某在此之前,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20万元。在飞机下降时,文某忽觉右耳疼痛,轰鸣不止,后经治疗,最后诊断为右耳突发性耳聋,听力丧失小于70分贝。据此,文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全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请问保险公司能否赔偿?为什么?

不能,因为根据近因原则,飞机下降降压只是诱因,造成其耳聋因为其本身所患耳疾所造成的,因此不属于条款所规定意外伤害

高某是某厂司机,由单位统一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每人2万元。在保险期限内高某因车祸死亡,合同中受益人处注明为“某厂”,但无被保险人认可字样,投保单位又不给高妻、高父等人出具有关证明,使其不能向保险人领取保险金。某厂认为,保险费是单位交的,保险金自然应该归单位,家属认为保险金应该归自己。结合所学人身保险知识,谈谈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保险受益人必须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同意,而且被保险人具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虽然本案保险合同中未注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但按保险法律理论,未指定受益人,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所以,被保险人的妻子有权领取这笔保险金。如果该企业强索保险金,这是违法侵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家住上海的李某与妻子育有一个年仅5岁的儿子,且双方都各自有两位老人需要赡养。生活以及工作的双重压力使得夫妻两人都患有轻度的抑郁。2008年10月的一天,李某因生活琐事与妻子争吵起来,冲动之下将菜刀将妻子砍死,之后他抛下父母和儿子,从楼顶跳下当场身亡。此案的男主人和女主人生前于2007年5月都购买了人寿保险,李某保单受益人写的是自己的父母,其妻保单受益人写的是老公。请问保险公司将会如何处理?为什么?

若李某保单已经满2年,则其父母可以获得足额赔偿,若不满2年,就不应该赔偿保险金并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李某妻子的受益人为丈夫,丈夫是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实施了杀害行为,因此丧失保险金收益权但不妨碍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因为没有其他受益人,所以保险金作为妻子的遗产,其父母和儿子均能得到1/3的保险赔付金。

被保险人林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5年3月,林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林某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林某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请问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保险金吗?为什么?

由于被保险人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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