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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带班制度
1.0目的
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日常管理。
3.0术语、定义
3.1领导:是指企业主要责任人和领导班子内的其他成员。
3.2现场带班:是指企业值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3值班:是指企业领导在节假日期间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而专门进行值守和监督的管理行为。
4.0职责
4.1企业生产部负责本规定的制订和企业领导值班与现场带班表编排;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负责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考核。
4.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值班表的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带班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监督落实。
4.3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
4.3.1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4.3.2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出现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
4.3.3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4.3.4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地安排布置。
4.3.5组织处置本班次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
5.0管理内容
5.1值班和现场带班的工作形式
5.2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是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对正常工作时段内本单位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
5.3企业领导值班,是由负责值班的领导,在节假日(8时—17时),在规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值守,检查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及信息收集和反馈。
5.4正常情况下领导值班和现场带班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值班或带班结束后应给予相同工时的换休。
6.0企业领导带班制的具体规定
6.1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下月的现场带班表(标注带班领导手机号码),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送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
6.2带班表必须明确规定工作日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6.3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有关事项。
6.4领导带班必须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6.5每日值班领导必须与下工作日值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6.6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企业负责人请假,并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排其他领导值班,同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报变动信息。
6.7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7.0考核
7.1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按时编排带班表或有遗漏、空缺的;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考核责任人50元。
7.2未安排领导带班,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7.3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考核责任人300元。
7.3.1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
7.3.2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7.3.3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
7.3.4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7.3.5不认真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
7.4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按企业相关制度执行。
7.5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5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8.0其他
5.1本规则由综合办负责解释与修订。
5.2本规则自总经理签发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9.0参考文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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