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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15198—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556—2005
代替JC/T556—1994
磨碎玻璃纤维
Milledglassfiber
2005-02-14发布
2005-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I
JC/T556—2005
前言
本标准是对JC/T556—1994《磨碎E玻璃纤维》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JC/T556—1994。
本标准与JC/T556—1994相比主要内容改变如下:
——增加了中碱玻璃成分的产品;
——修订了该产品的代号:
——修改了纤维平均直径及偶联剂型产品的含水率和偶联剂含量指标;
——修改了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师卓、葛敦世、王玉梅、曾月琴。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C/T556—1994。
1
JC/T556—2005
磨碎玻璃纤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磨碎玻璃纤维的分类与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无碱或中碱玻璃纤维原丝经粉碎、碾磨、筛选等过程而制成的极短的纤维,该产品主要用于热固性或热塑性树脂的增强材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549钠钙硅铝硼玻璃化学分析方法
GB/T7690.5增强材料纱线试验方法第5部分:玻璃纤维纤维直径的测定(idtISO1888)
GB/T9914.1增强制品试验方法第1部分:含水率的测定(idtISO3344)
GB/T9914.2增强制品试验方法第2部分: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MODISO1887)
3分类与代号
3.1产品分类
产品分为一般型和偶联剂型磨碎玻璃纤维。
3.2代号与规格
3.2.1产品代号
磨碎玻璃纤维的代号为:
a)用英文字母E或C表示所用的玻璃纤维类型:
b)用英文字母MG表示磨碎玻璃纤维:
c)用数字表示纤维公称直径,以μm为单位,后接“-”,
d)用数字表示纤维长度级别;
e)用英文字母C表示偶联剂型磨碎玻璃纤维。
示例1:公称直径11μm,纤维长度代号为250的一般型中碱磨碎玻璃纤维代号表示为:
CMG11-250
示例2:公称直径13μm,纤维长度代号为300的偶联剂型无碱磨碎玻璃纤维代号表示为;
EMG13-300C
3.2.2规格
磨碎玻璃纤维规格见表1,其它规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1磨碎玻璃纤维规格
产品分类
一般型
偶联剂型
规格型号
E(C)MG-200
E(C)MG-250
E(C)MG-300
E(C)MG-2000
E(C)MG-2500
E(C)MG-3000
2
JC/T556—2005
4技术要求
4.1碱金属氧化物含量
——无碱磨碎玻璃纤维碱金属氧化物含量应不大于0.8%
——中碱磨碎玻璃纤维碱金属氧化物含量应为11.6%~12.4%。
4.2纤维平均直径
磨碎玻璃纤维平均直径不应超过公称直径的±15%。
4.3纤维平均长度
磨碎玻璃纤维平均长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单位为微米表2平均长度
单位为微米
产品代号
平均长度
E(C)MG-200
E(C)MG-200C
80.1~110.0
E(C)MG-250
E(C)MG-250C
50.1~80.0
E(C)MG-300
E(C)MG-300C
30.0~50.0
4.4含水率
一般型磨碎玻璃纤维含水率应不大于0.1%,偶联剂型磨碎玻璃纤维含水率应不大于0.5%,
4.5可燃物含量
除非另有商定,偶联剂型磨碎玻璃纤维的可燃物含量不应超过公称值的±20%。
4.6外观质量
磨碎玻璃纤维呈白色或灰白色,不得有污溃和杂质,
5试验方法
5.1碱金属氧化物含量
按GB/T1549的规定。
5.2纤维平均直径
按GB/T7690.5的规定,每个样本测定50个数据,以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3平均长度
按GB/T7690.5的规定,每个样本测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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