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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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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

第一节债券登记

第二节债券托管

第三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

第一节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

第二节交收违约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

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

(包括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债券回购是

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

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

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

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

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预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

(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预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结算参预

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

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参预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

获取可供向相关对手方结算参预人的对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

参预人延迟交付相应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

约结算参预人承担。同时,本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预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

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

施。

第六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

种,本公司有权依据其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

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可实施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方式和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的具体标准

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七条结算参预人办理经纪质押式回购业务前,应当与客户签订债券质

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结算参预人未与客户

签订协议而进行回购交易,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影响

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造成本公司损失的,本

公司有权对登记在结算参预人名下的回购质押券或者其他自营证券进行处分,以

处分所得弥补损失。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预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臵

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预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者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客户有权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预人

追索。客户向结算参预人追索,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

成的清算交收。

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

第一节债券登记

第八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实行债券的无纸化管理;

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的事实依据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结果确认。

第九条债券应当登记在债券持有人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债券也可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应当负责对其客户持有

的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余额及其变更情况进行记录。名义持有人应该按本

公司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其名下的债券权益所有人资料。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券持有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变更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持有方式的,名义持有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完成确权手续

后向本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名义持有人应保证确权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确

权错误导致债券登记错误的,名义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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