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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的发展沿革与浅见

张秋阳交流生148627040232

摘要:继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历来受到众多的关注。它是伴随着婚

姻制度的确立、私有制的发展而发展完善的。从产生到发展至今,经历了上千年,

反应了不同时期、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特征,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继承性和发

展性。

关键词:继承制度生产力民族性

什么是继承?首先继承应当是是相对的,继承的是死者的遗产,同时继承应当由

特定的、可确定的人实施的行为。那么什么是遗产呢?用我们今天人的观点来看,

大抵会认为是财产,包括钱或者动产、不动产,但是纵观历史我们发现能继承的

不仅仅只是物质性的财产,还应当有身份。而且不能小觑这个身份的继承,在一

段历史时期里,它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甚至是超越财产的。有物可以继承,有

人来继承,这是继承制度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这也就说明继承制度是同生产力,

财产制度和婚姻制度等息息相关的。

在原始社会时期,刚刚脱离自然界,自生力量及其的薄弱,所以我们的祖先过着

群居的生活,他们共同劳动,共同分享收获。但是由于受到生产力的限制,他们

处于自给自足的阶段。所以说在那个时候他们是不存在什么剩余的,更不谈私有

之说。最开始的时候人们之间是处于一种杂乱的两性关系,然后才逐渐的走向不

同形式的群婚制。这是婚姻制度的一个巨大进步,但那时的下一代都是“只知其

母,不知其父”。并且在这个时候也还没有出现私有财产表现得还不够明显。而

且就算是有一定的私有财产,那么也是子女可继承母亲的,而父亲的时归公社所

有。因而此时继承制度正处于一种朦胧状态之中,知道到了原始社会末期,人类

智力得以发展,大量的工具得以使用,从采集狩猎到成为食物的生产者,由原来

的部落生活,转向为农业生产为主的家庭式格局,生产力相对于以前得到了极大

的提高与飞跃,自然开始产生了私有财产,并产生富余积累。而在此时,由于生

产方式的转变,男性在生产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逐步的超越了母亲的

地位,社会有母系社会走向父系社会,同时确立一夫一妻制制度。下一代可以“知

其父,知其母”。自然,有了可继承的财产,也有了继承的人,继承制度便得以

产生发展。

现在的我们即可以通观从古至今各国家、民族的继承制度,来归纳梳理继承

制度的发展。

楔形文字法产生于两河流域文明,是世界文明的发源地。它有《乌尔纳姆法》、

《苏美尔法典》、《李必特.伊丝达法典》等法典都对继承制度做出了一些规定。

其中最为人所熟知称道的是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诞生于公元前十八

世纪。关于继承制度,法典中规定的时家内继承原则,儿子可以同等继承自己父

亲的财产,但是女儿也可以获得一笔财产作为嫁妆。此时的继承制度,已经排除

了原始公社的习俗,确立了父系的中心地位,体现出家长制的特点。而且还对遗

嘱继承做出一些简单的规定。

这个时期的继承制度是简单原始的,因为人类刚刚进入奴隶社会不久,生产

力落后,社会关系也并不是很复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简单的生产关系,

落后的生产力都决定了关于继承制度的规定是简单朴素的。但是不得不说继承制

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已经进入人类文明史视野。

上面所讲的是在两河流域的继承制度文明,而作为人类的另一文明起源地—

—印度,继承制度同时展现出不同的特点。印度的法律展现出强有力的宗教色彩。

它法的渊源主要是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和国王发布的敕令。由于婆罗门教的

长期存在以及对古印度的控制,还有奴隶制度的发展,法律显现以种族制度和社

会等级制度为核心特点。

在古印度的继承制度中,首先是长子优先继承制,着重强调了“长子”在继

承中的重要地位。古印度认为“传种”是男人的天职,而长子的出生便是自己的

父亲完成了这个天职使命,这和我国传统“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理念有了一定

的相似度,有了后代,便无愧祖先。其次其他的孩子将依赖自己的长兄生存。长

兄视幼弟如子,幼弟是长兄如父。但是如其他诸子不愿依附自己的长兄,亦可以

分家析产。长子可以得两分财产,次子可以得一份半,其余诸子可以各得一份半。

同时对于种姓的姐妹,诸子应当从各自财产中留四分之一给她们,应当注意必须

是同种姓的,也就是印度继承制度的第二个特点,与种姓制度直接相关。在印度

分为四个种姓,从高到低依次是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在印度种姓之

间有着严格的界限,不同的种姓之间继承的财产分为是完全不同的,表现出阶级

的不平等。在遗嘱继承方面,印度法尚不发达,法律对其的涉及还十分的少。

我们明显可以意识到古印度的继承制度同样表达出在那个落后生产力的时

代,注定是简单的。古印度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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