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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
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
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有关规定,深入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
和使用等环节的综合整治,重点整治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
品、动保产品和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
制剂(以下简称**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
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
任,进一步规范我县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行
为,着力消除养殖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提升水产
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实现水产养殖绿色健康高质高效发
展。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告知书、明白纸、信息网络等形式向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主体开展《渔
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
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普法宣传,广泛宣
传告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及整治行动要求。重点宣
讲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
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
理机能的物质,无论冠以**剂名号,均应按照兽药进行监
督管理。教育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水产养殖用投
入品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活动,按照兽药、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
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环节监管定期对辖区
内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县级管理
部门每个季度检查一次,各乡镇每个月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监
督检查一次。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
理规范》和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和生
产**剂”等产品情况。对存在生产非法添加国家禁止使用
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存在生产擅自改变
组方的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存在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规定、产品有预防或者治疗动
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等情况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大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
全面检查辖区内相关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兽药经营企业
是否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清直假、劣水产
养殖用兽药、未附具二维码标识的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
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重点是所谓“非药
品、动保产品和**剂”等产品、兽药产品标签中含有国
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
签中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的产品。
(四)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业务股室和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
中心要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和指导,积极
开展农业农村部下发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和水产
用药明白纸宣传和培训,普及规范用药法律知识,科学指
导养殖户选购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合理用药,严格执
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开展投入品使用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
查水产养殖户购买和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购买和
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
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生产
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殖生产
者未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规定自行配制饲料,使用
过期产品、来路不明的产品,未建立养殖生产记录、未规范
处置药品和饲料包装废弃物的检查和处置力度。
(五)加大相关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力度
饲料兽药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依
规,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
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
药等违法行为执法查处,重点直处故意以所谓“**剂等名
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涉
嫌违法才B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生产环节,依
据《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
落实兽药GMP管理制度和从重处罚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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