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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
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防止疾病
传播,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制定本方案。
一、医疗废物范围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
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
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
物分类目录,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执行。
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临床科室、
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二)
建立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医疗废物每日登记。登记内容包
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
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对危险固体废物应当实行转移联
单管理制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三)采取安全有效措施,
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要建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
散及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
失、泄漏、扩散,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危害,对致病人员
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
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四)不得转让、买卖、丢弃和回
收利用医疗废物。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
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过渡性方案执行。
(五)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和能力的必须按照《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规定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
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六)对本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收集、
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和专业
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一)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
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
项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
落到实处。(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
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三)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
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
处理。(四)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
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要有危险废物识
别警示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
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运送
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到焚烧、填埋地点处置。运送
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六)生活垃
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
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
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按照县环保局的规定放置,
防止污染环境。
四、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法(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
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含氯消毒剂溶
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
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
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
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
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
包扎运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
处置。(四)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单位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
并立即毁形处理,然后焚化。(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
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者深埋。(六)在过渡期
间处置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
后集中填埋,填埋深度应距地面1米以上。(七)其他有害物质:
压力容器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应遵照环保部门规定执行。
循化慈善医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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