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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接待来院医药代表商务人员管理规定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四部门印发的《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以及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安排,为全面加强“清廉医院”建设,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系统施策、综合监管,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确保全院医务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廉洁行政,根据《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药代表(商务人员)的范围
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基本建设、各类行政后勤器材物资、广告制作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化建设、后勤物资、广告制作、基本建设等宣传、推广、销售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商务人员)”,其他来院开展宣传、推广、销售活动的人员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接待管理部门
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医药代表(商务人员)到医院开展业务活动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登记备案
医药代表(商务人员)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宣传、学术推广、商业推销等活动,应先在纪检监察室进行登记备案,登记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涉及的医药产品信息、设备物资品规、基建项目内容、医药代表(商务人员)个人信息等。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严禁未经事先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商务人员)进入医院行政楼、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剂科、总务股、综治办、采购办、动力保障股、信息科等医院工作区域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未经事先登记备案的,医院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接洽上述医药代表(商务人员),不得采购该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所属企业(或经销商)的医药产品、设备物资、信息软件、不得承建医院基建项目。
四、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1.医药企业(或其他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商务人员)个人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器械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设备物资、基建项目等详细资料。
五、接待原则
医院接待来院的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按照“三定四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记录、有流程、有承诺)原则进行。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与接待有关的设备科、药剂科、检验科、综治办、采购办、动力保障股、总务股、办公室、医务部、信息科等部门共同落实。
(一)三定
1.定时间。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四为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接待日,接待的具体时间为15:00-17:30。
2.定地点。接待地点为门诊综合楼9楼小会议室,全程开启视频监控。(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地点则另行通知)。
3.定人员。实行集体接待,由与接待内容相关的院领导、办公室、设备科、药剂科、总务股、医务部、护理部、信息科、综治办、采购办、动力保障股等相关科室,以及相关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根据业务洽谈情况,可邀请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纪检监察室、审计科全程参与。
(二)四有
1.有预约。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来访,需在接待日前5天进行预约登记,填写《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1),可在医院微信公众号下载或到纪检监察室现场填写,网上预约登记表发送至电子邮箱,纪检监察室咨询电话略。
接到医药代表(商务人员)预约,纪检监察室在征求设备科、药剂科、总务股、采购办、医务科等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3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接待的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对推介新设备产品、敏感药品耗材和政府采购产品(服务)项目洽谈、举办协会学术活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同时,必须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
2.有记录。纪检监察室对每次接待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来访的情况须如实做好记录,重点记录来访人员基本情况、来访时间和地点、是否通过预约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参加接待人员有无违反规定行为等。接待工作完成后,参加接待的人员要确认签字并按手印,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室存档保存。
3.有流程。医院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接待流程,并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接待工作。接待流程为:来院人员填写《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来院预约登记表》→纪检监察室进行预约登记→相关部门、相关院领导审核→告知审核结果→纪检监察室做好接待安排→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持身份证、携带相关资料及《医院接待来院医药代表意见反馈单(交医院接待人员备查)》参加业务活动。
4.有承诺。接待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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