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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古埃及法第一節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變一、古埃及法的概念和資料(一)古埃及法的概念古埃及法是指適用於埃及奴隸制國家整個歷史時期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既包括埃及歷史上31個王朝的法律,也包括希臘、羅馬統治時期的法律。(二)研究古埃及法的資料古代埃及保留下來的法律史材料極少,至今未發現古代埃及的法典或法律彙編。但保存下來的某些法律文獻或法令仍然為我們研究君主國王立法、司法活動提供了某些根據和可能。研究古代埃及法律的資料主要來源於埃及考古學資料、古代埃及文獻和保存在古典作家著作裏的有關記述。二、古埃及國家的出現和法的形成與發展(一)古埃及國家的出現古代埃及在地理上分成兩部分:孟斐斯(Memphis)以南的尼羅河狹長谷地叫上埃及,接近尼羅河三角洲的地區叫下埃及。埃及早在舊石器時代就有人居住。約從西元前4500年,埃及進入新石器時代或銅石並用時代。根據考古材料,埃及銅石並用文化的典型代表是巴達裏文化、涅加達文化I和涅加達文化II,習慣上把這三種文化稱為前王朝文化。(二)古埃及法的形成與發展在埃及國家形成過程中,古代埃及的法律制度也經歷了相應的變化,走著從習慣法向成文法轉化的道路,表現出不斷完善的趨勢:在軍事民主制和部落國家初期是不成文的習慣法,尚無定型的司法制度。隨著統一國家的出現,習慣法逐步轉化為成文法。三、古埃及法的演變西元前11世紀以後,埃及國家相繼被埃塞俄比亞人、亞述人、波斯人和馬其頓的亞曆山大所征服。西元前332年以後,埃及先後淪為了希臘和羅馬的行省,長期處在異族統治之下,其法律格局也發生了相應的發展和演變。大約西元前1085年,埃及進入後王朝時期。利比亞·舍易斯王朝時期是後王朝歷史上的第一個階段,從西元前525年波斯帝國的統治到西元前332年馬其頓國王亞曆山大佔領埃及,是後王朝歷史的第二個階段。西元前332年馬其頓國王亞曆山大佔領埃及,埃及成為亞曆山大帝國的一部分。西元前30年,埃及併入羅馬版圖。第二節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一、王權與專制制度從第三王朝起,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已經出現,國王是全國最高的統治者,全國的行政、司法、經濟、軍事和宗教大權集於國王一人之身。國王之下設有各級官吏,最高的職位是宰相,由國王直接任命,輔佐國王處理全國政務。宰相之下設有一批官吏,分別管理財政、水利建設和各州的事務祭司在國家機構系統中佔有顯要位置軍隊是專制王權的一個重要支柱。在古代埃及,處在社會最底層的是奴隸二、土地制度埃及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權名義上屬於法老;法老以封賜的方式或俸祿的方式分配給寺廟、貴族和官吏,並規定永久佔有或定期佔有。古王國時期的土地佔有和使用情況,大體可分為王室土地、神廟土地、官僚貴族佔有土地和農民佔有土地等四種類型。利比亞·舍易斯王朝時期,土地集中於少數人的手中,土地租佃現象比較流行。托勒密王朝時期,國王是埃及土地的最高佔有者,實際佔有情況可分為兩類五種:(1)王田。(2)授田。又可分為四種類型:廟田,屯田,祿田,賜田。埃及當時也存在一定的私有土地,土地買賣也是合法現象,到托勒密王朝後期,王室土地越來越多地被拿出作為大臣封地和士兵份地,更具有私人性質。國王有時為了經濟上的需要,也把王室土地出售給私人,加速了土地私有的發展。三、契約制度在古代埃及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債務契約的簽訂必須採取一種莊嚴宣誓的形式,即在祭司和官吏的面前簽訂契約,這一形式要求直到博克霍利斯王時代才被免除。訂立土地買賣的契約則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式,應依次經過三道手續:錢款付清協議,賣方保證不得有第三者對該土地主張任何權利,買主開始佔有土地。這三道手續須在法院辦理,並在土地登記簿上完成過戶手續,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自買方實行佔有土地時開始。在後埃及時代,土地兼併十分活躍,租佃土地的現象也十分流行。舍易斯時代的租約,往往不是經濟的,而是帶有某種協定性的,但不是單純租種協定,在那裏“租稅”是作為收穫分配的報酬。在古代埃及,已出現了合夥契約。四、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在古代埃及,還有母系氏族的遺風。子女一般從母名,在親屬中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最尊貴,婦女為“家庭的統治者”,同男子一樣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權利,可以自主簽署轉移財產的契約、訂立遺囑、充當證人和提起訴訟。大約從西元前22世紀起,婦女的地位逐步下降,夫權逐漸開始擴張。在古代埃及,原則上實行一夫一妻制,但事實上存在著納妾和蓄婢的現象。在家庭財產方面,妻子可以保留自己的全部財產,而丈夫則有義務提供妻子的生活所需。為了共同生活,夫妻雙方都要提供一定財產作為家庭的共同財產,丈夫對此共同財產享有2/3的權益。在親子關係方面,法定夫妻所生之子女為正宗,妾所生之子女天然受歧視,甚至不承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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