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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分类方法
依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方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依据放射源对人体安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急源。没有防护状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急源。没有防护状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急源。没有防护状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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