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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税费一览表
住房转让
征税
对象
转让条件
涉及税种
税率/征收
率
政策依据
备注
卖方
转让不满
2年的住
房
增值税
5%
财税〔2016〕
36号
以转让价格为计税依据,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以纳税人依法实际
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为计税依据
7%、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减半征收: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陕财税〔2019〕5号)
3%
陕西省《征收
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陕财税(2020)20号
免征:按月(或按季)转让收入累计不超过10万(或30万)(财税〔2016〕12号)。
减半征收:按月(或按季)转让收入累计超过10万(或30万)。
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陕财税(2019)5号)
地方教育附加
2%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免征
财税〔2008〕
137号
免征
财税〔2008〕
137号
个人所得税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转让收入以合同成交价与房屋评估价就高原则为依据。
征收率:1%
(买卖)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税函〔2007〕1145号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转让收入核定征收。
征收率:3%
(拍卖)
转让满2
年的住房
增值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免征
免征
免征
20%
财税〔2016〕
36号
财税〔2008〕
137号
财税〔2008〕
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适用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转让收入以合同成交价与房屋评估价就高原则为依据。
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1%
(买卖)
征收率:3%
(拍卖)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税函(2007)1145号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转让收入核定征收。
转让满5
年的住房
增值税
免征
财税〔2016〕
36号
印花税
免征
财税〔2008〕
137号
土地增值
税
免征
财税(2008)
137号
个人所得
税
家庭唯一住房
非家庭唯一住房
免征
财税(1994)
20号
适用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转让收入以合同成交价与房屋评估价就高原则为依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买方
购买家庭
唯一住房
契税
90平方米及以下90平方米以上
1%
财税〔2016〕
23号
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其中:成交价格以合同成交价与房屋评估价就高原则为计税依据。
L.5%
财税〔2016〕
23号
印花税
免征
财税〔2008〕
137号
购买家庭
第二套改
善性住房
契税
90平方米以
下90平方
米以上
1%
财税〔2016〕
23号
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其中:成交价格以合同成交价与房屋评估价就高原则为计税依据。
2%
财税〔2016〕
23号
印花税
免征
财税(2008
137号
购买家庭
第三套及
以上住房
契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印花税
免征
财税〔2008〕
137号
住房赠与
征税对象
涉及税种
赠与条件
税率/征
收率
政策依据
备注
赠与方
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符合免征情形同增值税)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又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免征
财税(2016)36
号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其他形式赠与
视同转
让住房
无转让价格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
免征
财税〔2008〕137号
印花税
万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减半征收: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陕财税〔2019〕5号)
受赠方
个人所得税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免征
财税〔2009〕78号
其他形式赠与
2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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