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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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第一条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工作。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

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

(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

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

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

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

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

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

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

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

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

(二)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

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

的。

第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

(二)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

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三)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

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

进行维修的。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存在本标准第三条(一)(二)(四)

(五)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的;

(三)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的;

(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

仍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

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

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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