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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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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建筑专业

第一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1关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问题:

(1)非住宅建筑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

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是否可参照商业服务

网点的规定执行?

(2)老年人照料设施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是否

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住宅塔楼下部设置的

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配套用房(例如:托老所、社区综

合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

变配电房、卫生服务站、物业用房、文化活动站等),是否

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形式进行设计?

(3)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外墙门窗洞口是否

有距离要求?

(4)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有什么要求?如果疏散距离

超过了规范规定,设置了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如何要求?

(5)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如何划分?是按上下层

叠加吗?

(6)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筑附属的配套用房)是否

需要每间房间均设置消防救援窗,消防救援窗的设置有何要

求?

(7)商业网点两层总高度是否有限制要求?

答:(1)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

超过2层的小型商业用房(如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

—2—

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

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每个分隔单元总建

筑面积不大于300㎡,虽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也不可参

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应按照普通商业设计。

(2)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其特殊性,可以设置在建筑的

首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老年人照

料设施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等相关规定设计。与住宅配套的儿童、老年人、医疗等配套

服务用房,可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的首层,并满足各自的防

火设计要求。

(3)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在《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1条做

出了规定,且单元之间不得设置防火门连通。单元之间外墙

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无要求,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分

隔措施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6.2.5条执行。

(4)商业服务网点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

直线距离不大于22米(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大于27.5米,

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则疏散楼梯

的形式不限(即允许采用敞开楼梯而不必一定是楼梯间)。

楼梯宽度可按梯段净宽不小于1.1米,踏步最小宽度260mm,

踏步最大高度175mm设计。如果疏散距离超过了规范规定,

设置了封闭楼梯间,则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小时,

—3—

二层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22m,楼梯

门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

(5)商业服务网点应按照每个分隔单元面积的水平叠

加划分防火分区(如果商业服务网点内是敞开楼梯的应先按

上下层叠加面积计算)。多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点的防

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500㎡,高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

点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5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一倍。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

施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6.1.3条和第6.1.4条。

(6)商业服务网点可不设置消防救援窗,但第二层每

单元应设置至少一个洞口不小于1.0m×1.0m的外窗。

(7)商业网点两层总高度无限制要求。

1.2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

超过24米(含裙房部分),当和上部高层主体建筑进行了严格

的防火分隔,且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是否可以按各自的高度

进行消防设计?

答: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

不超过24米(含裙房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高

层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可根据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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