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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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

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

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

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

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

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

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

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

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

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江

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二、气瓶存放要求

(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

(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

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

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

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

计规范》规定(GB)。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

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

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

燃易爆物品。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

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

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应当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

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

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

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

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

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

关设置于室外。

(四)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

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和《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的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

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压缩天然气

供应站设计规范》(GB)、《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规定。

(五)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

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三、用气场所要求

(一)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

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的规定。

(二)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

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

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

(四)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

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

施。

(五)用餐场所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燃气设备设施要求

(一)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

品。

(二)使用燃气前后必需检查燃气器具是否齐备、燃气开

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熄灭器具

装置修理企业报修或者更换。

(三)气瓶在有用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

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

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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