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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基本技术指引
(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认
真落实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部署,按照《中央农办农业农村
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
政府关于全面学习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
决定》(鄂发〔2019〕5号)要求,加快编制村庄规划,推进美丽乡
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基本技术要求,制定本
指引。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指导湖北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编制。
1.2规划定位
村庄规划是整合原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整治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
一”的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实
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1.3规划任务
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充分考虑村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村民意愿,
综合研究确定村庄发展定位和规划目标,统筹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利
用,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严守生态保护和耕地红线,合
理安排生态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产业发展、村庄建设等
各项用地的规模和范围,对宅基地、产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广场、基础设施用地、绿地等进行合理布局,提出各类用地建设
要求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建要求,结合实际提出生态修复、国
土综合整治、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传承、风貌指引、农村住宅设计指
引等任务,制定实施计划。
1.4范围期限
编制村庄规划应结合地方实际,可以以一个或若干个行政村为单
元编制。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
村庄规划期限原则上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主要节点保持一致。
1.5编制原则
保护优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严
守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防止调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严禁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
拆房,保持田园风貌,防止破坏乡村生态环境、毁坏历史文化景观。
多规合一。坚持县域一盘棋和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各类规划在村
域层面优化融合,合理统筹产业布局、村庄建设、生态保护、综合整
治等,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
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绿色发展。
因地制宜。结合村庄发展实际,立足生态、文化、农业等优势,
保留村庄特有的民居风貌、农业景观、乡土文化,突出地方特色,选
择建设模式和水平,做到因村施策,量力而行,以点带面,防止美丽
乡村建设趋同化和千篇一律,防止样板化,防止村庄产业空心化。
节约集约。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规
模、布局和时序的管控,推进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因地
制宜推进村庄建设适度集中,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农村土地
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农民主体。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
监督权,调动农民积极性,确保农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全过程,规划
成果以“前图后则”(即规划图表+管制规则)形式表达,尽可能简洁、
明晰,方便农民认识、接受和监督执行。
1.6工作要求
1.编制主体。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具体
组织编制,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
2.覆盖范围。编制村庄规划,要根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
特色保护类等不同村庄类型,结合实际做到应编尽编。已经编制原村
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可对已编制规划进行评估,符合
“多规合一”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不符合的,可按照本指引要
求补充完善。
3.村民参与。编制村庄规划,要依托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充
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规划编制应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
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
(1)在资料收集、确定规划目标、规划重点内容、方案比选、
公告公示等阶段,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并协商一致。
(2)对村庄建设用地安排、国土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
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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