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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但特种设备

操作资格证格式与此不同)。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法律规定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

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

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

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

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

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

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

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

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

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

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

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

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

种作业操作证。

作业目录

一、安监总局目录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1]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

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

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

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

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

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

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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