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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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行为,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事故,我厅

与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餐饮场所

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

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

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

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

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

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

经营许可证》或《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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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瓶存放要求

(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

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

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

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

(GB51142)。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

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

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

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

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

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

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

物。

(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

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精品资料

(四)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

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

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五)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

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三、用气场所要求

(一)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

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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