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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审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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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审核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纸质、电子、音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

3.本机关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4.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本机关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1.本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监督和保障

1.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2.本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本机关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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