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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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

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

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

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

续。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的条件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准入制度,要求所

有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

动。这对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一)设定燃气经营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

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

动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

事故。燃气事业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不能实行完全自由的市场准入政策,应当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

度。燃气经营者承担着保障安生生产、安全供气的责任,应当具备承

担安全生产、供应服务的条件和能力。通过设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

明确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以及燃气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规范

燃气经营活动,保证燃气供应安全。

(二)设定燃气经营许可,是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公共利益的需

要。燃气是现代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能源基础之一,也是国家

能源战略中重点建设和发展的事业,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城乡能源

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城市载体功能发挥着

极其重要的作用。燃气又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当前,我国面临燃气

资源紧缺的形势,各省、市都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供气缺口,保障燃

气供给,维护公众利益,是各级政府的义务。燃气供给方式、设点布

局、安全防护等应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要求。管道燃气供应

更具规划性、区域性和垄断性的特点,其规划建设和经营需在规划指

导下有限度的实行市场竞争,如果不加以限定,随意经营、擅自铺设

管道,重复建设,争夺资源,势必造成资源的浪费、城市管理上的混

乱和安全隐患。通过设立经营许可制度,可以促进有限燃气资源的合

理利用和配置,有利于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普遍设立了燃气经营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施行

后,山东、江苏、天津、北京等省、市陆续颁布地方性法规,设立了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燃气的企

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

营活动”。《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

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北京市燃气管

理条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应当

取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从目前情况看,燃

气经营许可制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得到了燃气行业和公众的认同,

各地在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过程中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为建立统

一的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奠定了基础。

(四)国务院412号令确定的“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可以

在《条例》实施的同时予以废止。《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国务院在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取消了燃气企业资质审批制度。为防止出

现燃气管理上的真空,国务院第412号令明确设立“城市新建燃气企

业审批”这一许可项目。建设部根据国务院412号令的要求,对行政

许可条件等作出了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设立燃气经营许可后,

国务院412号令确定的“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可以在《条例》

实施的同时予以废止。

(五)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了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世界

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均以法规形式设立了燃气经营许可,明确要求燃气

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在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的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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