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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加强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控制,根据《地
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在现行地表水水质监测
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以下简称“水
质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
“省级站”)负责辖区内水质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协助总站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水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质量控制要求开展监
测工作,对上报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一、总站
1、每年抽取5-10个监测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能力、管理制度及
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实际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实
施情况、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方面。抽查省界断面时,相关省级站人员共同参加。
2、每年组织一次全体监测单位参加的质量控制考核或能力验证,确定考核或验证项目
和发放样品,编制考核或验证报告并予以公布。
3、视情况组织开展同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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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终编制全国国控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总报告。
5、将监测数据质量作为国家评比与考核监测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监测数据多
次出现问题或不合格的监测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取消国控网补助经费和调整监测单
位的建议。
二、省级站
1、每年对辖区内的监测单位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能力、管理制度及
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实际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实
施情况、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方面。检查工作应以评估水质监测质量为目标,结合监测
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检查内容的侧重可以不同,但不同年度的检查重点应有所区
别。
2、帮助监测单位解决监测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协助监测单位查找总站质控考核或能力
验证中不合格或不满意结果的原因,并将原因分析和解决情况报告总站。
3、每年选取2-5个监测单位开展同步监测或结果比对。视情况开展辖区内的质控考
核或能力验证。
4、每年编制辖区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并报送总站。
5、对监测数据多次出现问题或不合格的情况及时向总站报告。
三、监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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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监测人员均应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要求持证上岗。没有
上岗证的人员,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2、监测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监测项目应为计量认证项目。
3、监测仪器须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核查,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4、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原始数据及仪器核查报告等应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5、监测数据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均应实施质量控制。
每个监测项目质量控制样品的比例应不少于样品量的10%~20%;每批样品至少进行
一次精密度质量控制,每月至少做一个准确度质控样品。
每批样品须做一个实验室空白;需要进行前处理的监测项目应做全程序空白;空白样
品测定值明显偏高时,应仔细检查原因并消除影响因素。
6、监测单位应由本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以密码样的方式对监测工作实施外部质
量控制,应有外部质量控制计划,每月均须进行外部质量控制。
7、各项质量控制措施实施后,均应进行结果评定。只有结果评定为合格或满意时,方
可认定对应的监测样品测定有效,否则应查找原因,并在消除影响因素后重新测定。
质量控制结果随监测数据一同上报。
8、负责本单位监测质量的自我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监测报告质量审查,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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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记录。
9、每年编制本单位的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并报送总站和省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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