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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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protectionproductAdsorptiongascleanerforindustrialemission

(发布稿)

2007—12—03发布2008—03—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HJ

HJ/T386-2007

代替HCRJ037-1998

I

目次

前言 Ⅱ

适用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技术要求… 2

检验方法… 3

检验规则… 3

包装和标牌…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性能检验方法… 5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CRJ037-1998)废止。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环境保护分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风量为50~20000m3/h,去除气态或气溶胶态污染物的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22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898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3306标牌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标准

GB/T15502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4677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501空气质量硝基苯类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5263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GJ229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吸附装置)

指利用固体吸附剂,如活性炭、硅藻土、硅胶、沸石和分子筛等去除工业废气中污染物

的设备及附属设备,包括固定床、移动床和流化床吸附器等。吸附装置一般由吸附单元、解吸单元、过滤单元、电控设备和安全装置等组成。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2

C1Qsn1-C2Qsn2

η=×100%

C1Qsn1

式中:η为净化装置的净化效率,%;

C1、C2为净化装置进口和出口污染物的浓度,mg/m3;

Qsn1、Qsn2为净化装置进口和出口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m3/h。

压力损失

指气流通过吸附装置的流动阻力,即进口与出口处平均全压之差,kPa。

运行噪声

指与风机组成一体化的吸附装置,在正常工况下的运行噪声,取距风机周围1m处的最大噪声值,dB(A)。

技术要求

基本要求

吸附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污染物为腐蚀性气体的吸附装置,应选用抗腐蚀材料制造或按HGJ229进行防腐蚀处理和验收。

吸附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有由国家相应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气体通过吸附剂时不得产生新的污染物。

吸附剂的脱附再生工艺应不产生二次污染。

性能要求

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不低于90%。

吸附装置压力损失不大于2.5kPa。

吸附装置的焊缝、管道连接处、换热器等均应严密,不得漏气。

正常工况下吸附装置出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运行噪声不大于85dB(A)。

吸附装置主体的大修周期不小于1年。

安全要求

吸附装置应防火、防爆、防漏电和防泄漏。

吸附装置主体的表面温度不高于60℃。

吸附单元应设置温度指示、超温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处理系统。

3

吸附单元应设置压力指示和泄压装置,其性能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污染物为易燃易爆气体时,应采用防爆风机和电机。

由计算机控制的吸附装置应同时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其它要求

吸附装置气体进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气体采样口。采样口的位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

A1.1的规定。

检验方法

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压力损失、气密性、运行噪声、表面温度、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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