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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民商法2002(含答案)年考研试题真题.pdf第1页共8页
北京大学
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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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
200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民商法学试题
一、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
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北大2002研)
答: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
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知识产权是一
种无体财产权。依传统民法理论,财产可分为有体财产与无体财产两大类,前者是指占有
一定空间,具有一定形状和体积,人们用五官可感知的某种物质实体,而后者则为人类脑
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智力成果本身即没有形体,不占有空
间,但它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而且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可以为人们所了解和
掌握。第二,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除商
标权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内容外,其他各类权利均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第三,
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哪种“知”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须由法律具体规定,
有的知识产权的取得还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审批、第四,知识产
权具有专有性。创造智力成果较为困难,但使用、复制和传播它却比较容易,因此法律规
定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专有,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第三人不得
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即视为对权利人之侵犯。第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
权为法律之产物,而立法权属国家主权,故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
除该国与他国签订双边条约或该国参加国际公约外,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第六,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有效期届满,除
依法续展者外,权利人的权利即自行终止,丧失效力的知识产权,其智力成果便进入公有
领域。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财产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北大2002研)
答:财产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对造
成保险标的损害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所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所发生的损害或者损失。被保险人
依保险合同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金,并不妨碍其仍然可以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请求损
害赔偿。而被保险人如果既行使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又行使对第三人的损害赔
偿请求权,可能会就同一保险标的获得双重补偿,这不符合财产保险的损害填补原则。因
此,当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给付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相应转移给保
险人;保险人对该第三人有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人向该第三人追偿。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已为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向被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被保险人
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赔偿,保险人只能在给付保险金时,相应扣除被保
险人已经取得的赔偿。第二,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
金数额。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行使
保险代位权,除非其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而致被保险人损害。
为了保障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法律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未经保险
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若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
偿请求权,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保险人在不能行使代
北京大学民商法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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