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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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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

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民商法学试题

一、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论我国应建立怎样的土地权利体系?(北大2000研)

答:在我国,土地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这一制度虽然在许多方面还需要从使其财

产权化、运动化进行改革和完善,但其基本性质和内容将来仍会长期维持。除了土地所有

权以外,土地权利体系主要是指用益物权的体系。我国现行的有关用益物权的权利的规定

是零散的,有些甚至是不科学的。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的法的理论和法律制度中没有确立

物权的概念,未以物权法特有的调整方法和规则规范对物的支配关系,因此在当前制定民

法典之际,应在扬弃现有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构建我国科学

而又现实的土地权利体系。

物权法的固有法属性,是其区别于债权法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物权与人类的生存息

息相关,其种类和内容的设定、其行使和保护的方式,都深受本国的经济、政治、民族、

文化、社会、历史、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物权,因国家、

民族、历史传统的不同而具有特殊性,因此不同国家的物权法往往各不相同。基于物权法

的这种根植于本国、本民族的特征,我们称之为“固有法”。在构建我国土地权利体系的问

题上,亦应更多地考虑本国国情,审慎地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那么,应借鉴哪些外国

经验呢?首先,适应现代物权法加强物的“利用”的发展趋势,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

加强所有权作为土地的总括的支配权的地位和效力的前提下,重视用益物权作为所有权的

承担者(地上权)、取得工具(农地承包权)和利用者(地役权)的效力和地位,以平衡土

地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以及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其次,借鉴

德国、日本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借鉴日本的永佃

权制度改造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吸取西方各国普遍采用的地役权制度建立我国

的地役权。

物权法由其确认和保护的对物的支配关系的特性所决定,在调整方法上与债权法有很

大的不同。总的说来,物权法是建立在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及公信原则、一物一权主义等

一些基本原则之上的。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也应当反映这些基本原则,尤其是其中的物权法

定主义原则,对于构建我国土地权利体系具有重要的技术意义。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

要求,在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时,在立法技术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在物权形态的名

称上应当是明确的、惟一的,在法律上应有其严格的概念体系。2.在物权的种类上应当有

其系统性,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应当是由不同种类的土地权利组成一个结构完整、充分、

统一的体系。

综合考虑以上原理之后,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本质和目的,运用确立我

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基本原则,以我国现实的财产利用关系为基础,建立这样一个土地用益

物权体系: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和地役权。

(一)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因建造、保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他人的土

地的权利。地上权可以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其权利、义务的结构,决定

于地上权对土地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不论是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地

上权,其内容结构形态应当同一,不应因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债权性质的不纯粹物权”,因之必须将其物权

化。对于物权化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什么名称,学者们众说纷纭,意见各异,这其中

农地承包权是一个比较恰当的概念。因为它能够比较恰当地反映出因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

土地的权利的基本内涵;而且,这一概念保留了“承包”这一用语,说明了农地承包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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