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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申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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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申报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按照

“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承办本统筹区内职工医

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具体事务,并按协议

约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协议医药机构,是指与我市医保经办

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为我市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四条协议医药机构的申请、受理、考察和评估等工作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有关

规定,主动接受参保人员、社会以及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

自愿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一)零售药店

凡通过我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零售药店,均可自

愿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

(二)医疗机构

非住院类医疗机构:凡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证照的医院、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

和村卫生所(室)等,主要诊疗科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愿

意承担医疗保险门诊就医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基本医

疗保险门诊定点机构。

住院类医疗机构:提供住院就医服务的上述医疗机构,主要

诊疗科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愿意承担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服

务,可自愿申请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机构。

第六条申请协议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主营业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愿意承担医疗保险就医

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

(二)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执业经营场所稳定,

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有健全完善且与医疗保险政策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凭证、账簿及财务报表等符

合相关规定,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

(五)配备、使用完善的药品、医用材料等“进销存”管理

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和使用记录,有“进销存”台账,确

保其使用的可追溯性。

(六)配备、使用符合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要求的

计算机管理系统,有相应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可按要求实现信息

系统与医保系统完全直接对接、联网并实时上传医疗保险服务相

关原始数据,并保证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近三年以来(实际经营

时间不满三年的,以实际为准)未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八)与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

(九)各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协议零售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通

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二)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执业经营场所稳定,

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有健全完善且与医疗保险政策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凭证、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

相关规定,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

(五)配备、使用完善的药品等“进销存”管理系统。保存

真实完整的购进和销售记录,有“进销存”台账,药品等实行“一

药一码”,确保其销售的可追溯性。

(六)配备、使用符合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要求的

计算机管理系统,有相应的操作和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监控管理

要求,联网并实时上传医疗保险服务相关原始数据,并保证上传

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能力,营业时间

内保证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近三年以来(实际经营

时间不满三年的,以实际为准)未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九)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提出申请的,应以

各连锁单体门店提出申请,不得以连锁总部为单位连带门店提出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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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上下天光,一碧万顷,沙鸥翔集,锦鳞游泳,岸芷汀兰,郁郁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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