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师请假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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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师请假制度

浙江省教师请假制度

1、教师请假必须按规定提前找校长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如特殊情况来不及

提前履行手续,必须电话联系,返回后补请假手续,不补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2、教师上班期间,一律不得外出;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者,必须填写中请条,

进行中请登记,并把中请条交门岗,回来后及时把中请条取回,并及时交给相关领

导登记返回时间。

3、如无中请条(不弄公事和私事)门卫私自放走一人,罚门岗10元。

4、请假不履行手续者视为旷工。

5、中请外出不履行手续者视为脱岗,每次罚款20元。

请各位教师自觉遵守以上规定。

2015年3月25日

教师请假制度2015-11-198:21|#2楼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

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

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

来不及请假的,必须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处

理。

4、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

副校长审批。教工上班时间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

1.5小时以上向教导主任请假,职工则向有关领导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不经领导同意,

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准时到校,必须在上班前通知

校领导,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处理。

教师请假制度2015-11-1914:31|#3楼

一、公假

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

出时间为公假。

2、教师外出参加学历提高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

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3、公假期间教师原定工资照发。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教导主

任批准;1天以上的,须经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批准,3天以上的报经校长批准。请

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

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区教育局批准。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4.每位教师每个月事假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以上每天扣工资50元。一学

期超过15天以上扣发工资每天80元。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药费发票,1天以内

教导主任批准,1天以上报请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2.病假需住院的必须开住院证明,没有住院证明的3天内正常准假,超过3天

每天扣发工资50元。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调入本校满6个月的教师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②若教师在原工作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校。

③教职工结婚,婚假7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

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④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⑤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和绩效工资。

2.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

90天。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每

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

正常教学工作。

③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教师的工资照发。

④女教师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术者第一次按病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

理。

3.丧假

①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7天(含节假日);在

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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