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实施细则.pdfVIP

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实施细则.pdf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XX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

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XX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办法》《国家文物

局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的

规定,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

文物工作方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积极作

用,创新机制和模式,盘活文物建筑资源,促进保护管理,推

动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

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适用本办法。

1

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三次全

国文物普查登记在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

包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石窟及石刻等类

别。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

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保护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XX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是指社会组织或

者个人通过有关程序,自愿出资对文物建筑进行保护利用的行

为。

第二章保护利用

第四条县文物部门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公开表

彰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社会力量可以

通过捐资、集资、出资、认养、设立博物馆、提供志愿服务等

形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

2

第五条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出资等方式参与文物建

筑保护利用的,可优先认养并且依法享受财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认养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六条社会力量认养文物建筑,认养人需具有认养能力,

不得有涉及文物违法犯罪的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七条县文物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文物建筑属于个人所有的,所有人为保护利用责任

人;属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所有人为保护利用责任人。

第九条所有人不具备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能力的,县人民政

府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安排社会力量投资实施保护利用。

第十条需要社会力量投资进行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由所

有人向县文物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文物部门向社会公布文物

认养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社会投资人根据县文物部门公布的文物建筑相关

信息选择保护利用对象,向县文物部门提出保护利用申请。申

3

请的内容包括:选择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对文物建筑本体的

投资计划、修缮计划,对文物建筑周边环境的整治计划、展示、

利用计划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认养年限、违约责任等。县

文物部门对申请认养中涉及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内容提出意见和

建议。

第十二条社会投资人与文物建筑所有人签订保护利用认养

协议书后,即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责任人,并到县文物部门登

记备案,签订安全责任书。

认养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

认养人的姓名(名称)和有效证明代码;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

位置、保护级别、占地面积、文物构成、保存现状等;修缮保

护计划、展示利用计划;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认养年限、

违约责任等。

认养协议按照省文物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编制。

第十三条文物建筑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可作以下用途:

4

(一)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游览场所;

(二)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

(三)作为展览馆、美术馆或者展陈场所;

(四)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

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服

务场所;

(五)其他以公益性活动为主的场所。

前款规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应当按照法

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和义

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文物建筑进行维修保护;

(二)落实文物建筑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官方认证
文档贡献者

专注于职业教育考试,学历提升。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32132030000054
认证主体社旗县清显文具店
IP属地河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2411327MA45REK87Q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