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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经济法律制度
4.1法人制度概念: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是另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地说,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社会组织之所以称为法人,是因为它是依法律创设的民事主体,已获得法律的承认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4.1.1法人的概念
4.1法人制度4.1.2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是法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社会组织,才可成为法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1法人制度4.1.3我国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行使国家职能,以国家预算拨款为独立活动经费的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以社会利益为目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结合成立的,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4.1法人制度4.1.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4.1法人制度4.1.5法定代表人概念: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厂长、经理、董事长、校长等。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4.2代理制度4.2.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发生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2)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2代理制度4.2.2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概念: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民事权利称为代理权。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方式不同,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代理权的产生、终止的原因各不相同。(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的代理权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的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依法指定而产生。1)代理权的产生
4.2代理制度4.2.2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1)委托代理的代理权因以下原因而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代理权因以下原因而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2)代理权的终止
4.2代理制度4.2.2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①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④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需继续完成的。2)代理权的终止委托代理并不因被代理人死亡而终止。被代理人死亡之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
4.2代理制度4.2.3代理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被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超越或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代理的适用是建立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故代理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代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亲自处理代理事务,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2)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4.2代理制度4.2.3代理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定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表现:3)禁止滥用代理权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二是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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