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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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師范大學

ZHEJIANGNORMALUNIVERSITY

本科生学期作业

题目:《文化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学院:文化创意与传播学院

班级:文化产业管理131班

专业:文化产业管理

学生姓名:郭孔明学号:

任课教师:岑孝清职称:讲师

完成时间:2015年1月1

成绩:

案例一:于正侵权案

事件经过:

2014年上半年,电视剧《宫锁连城》热播。台湾女作家琼瑶在4

月发文指出,该剧是编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于正对此予

以否认。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

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

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

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

等《宫锁连城》侵权一案进行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五被告共计

赔偿500万元,四被告停止对《宫锁连城》的复制、传播和发行,判

决宣布后,琼瑶在微博激动发声,“正义终于发出了声音””这个案

子已经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而是’是’与非’之争,是’正

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

利了!”

案例分析:

《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具体表现为,《宫锁连城》剧本中

主线——恒泰、连城、醒黛三人的主线发展情节,与《梅花烙》中皓

祯、吟霜、兰馨公主三位主人公之出生背景、三人之间发展出的主从

关系,可说是完全一致。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梅花烙》享有著作权。作者琼瑶享有下列

权利:未经她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修改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否

则就侵犯她的修改权;未经她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依据原有的小说续

写续集,或者利用原有小说特有的故事情节、人物特征编造或者演绎

创作新的作品,否则就侵犯其改编权。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歪曲、

丑化或者篡改小说中原有主人公的形象和已有的故事情节,否则就侵

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承担侵权的法定责任。个人认为,《宫锁连城》

直接侵犯了琼瑶女士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

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案例二:快播侵权案

事件经过:

2013年开始至今,快播一直对其版权资源实施盗版,涉及数百

部独家影视作品;多家平台的数万部版权资源被快播大量盗链。由此造成版权视频业者的经济损失高达数亿元人民币。对此,版权厂商已经采取反击行动。被侵权者之一腾讯视频称,已多次函告快播即刻停

止所有侵权行为,下线全部盗版资源,停止盗链行为。

2013年11月,国内数十家正版视频网站和版权方发起“中国网

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对快播的盗版采取了技术反制和法律诉讼。

2013年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认定,快播公司构成盗版事实,

予以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2014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送达了行政

处罚听证通知书,拟对“快播”涉嫌盗版侵权一事处以2.6亿元罚款。

案例分析:

就快播事件而言,它所挑战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关于网络服务商对

于网络资源的法律审查责任。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这其实是规定了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资

源的审查责任。

当然,基于促进网络发展的目的和合理保护互联网权益的目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避风

港原则”,即当网络服务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

果网络服务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

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

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该原则的适用条

件却是十分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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