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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校内工程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江大校〔2010〕326号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校内工程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办法(试行)》

经学校研究,同意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0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校内工程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办法通知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11月5日印发

江苏大学校内工程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内工程研究院为学校专职科研机构,以科学

研究、科研成果转化和科技开发为主,目的是提升我校整体

科研实力,获得高水平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建设本学科领域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科学研究平台,形成相关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

基地。为规范校内工程研究院的建设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工程研究院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符合国家、部省相关的科技政策、规划,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校内工程研究院应努力承接各方面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大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成为我校知识创新、高新技术与产业孕育、开发

的主要阵地。

第三条校内工程研究院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

遵循科技工作的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校内工程研究院申请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具有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级、部省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或工程项目的能力,拥有较完备的实验场所和办公场所;具有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能够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

交流和技术合作,具备其他必要的开展工作的支撑条件。

(二)校内工程研究院负责人在国内外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科研第

一线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三)校内工程研究院应具有一支科研实力强、结构合

理的人才队伍,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应以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为建设目标,或至少在某

些学术方向上占居国内领先地位。

第五条校内工程研究院的审批程序:

(一)校内工程研究院由科技处集中优势学科、面向重点行业进行组织,应在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基础上,结合团队和学院的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二)科技处负责对校内工程研究院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校学术委

员会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发文公布。

(三)科技处组织校内工程研究院填报《江苏大学专职科研机构建设计划任务书》,学校根据《江苏大学专职科研

机构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校内工程研究院的人员组成:

(一)校内工程研究院的人员由负责人、专职科研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组成。设负责人2名,其中院长、副院长各1人,负责人采取校内遴选或海内外招聘的方式,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发文公布。校内人员担任负责人的,重新定岗定编,学科仍挂靠在相关学院;校外人员与学校人事处签订聘

用协议,其待遇和管理办法按协议执行。

(二)校内工程研究院的专职科研人员不得少于5名,按照每个方向1~2人计算;兼职研究人员不得少于10名。

专职科研人员的行政关系和业务关系隶属校内工程研究院。

兼职研究人员的配备实行校内外“双聘”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签订合约,承担规定的任务。校内兼职研究人员的业务关系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校外兼职研究人员的业务关系隶

属各校内工程研究院。

第七条校内工程研究院的办公场所应当独立,实验场所包括仪器设备原则上共享,如有需要,实验场所、设施也可独立建设,专用仪器设备也可独立使用。场地、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要求,应在与学校签订的计划任务书中明确提出,

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校内工程研究院的建设经费:

(一)校内工程研究院的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内学校每年给予每个研究院10-15万元建设经费;对建设期满考核优秀的研究院,在接受考核当年年底追加10万元建设经费,

以滚动资助。进入正常滚动后,学校给予研究院每年5-10

万元的运行经费。

(二)校内工程研究院的建设运行经费由负责人统一支配,主要用于本研究院的成员联合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的科研活动,其中项目预研支出(60%)和学术交流(30%)不

低于总经费的90%;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科技处是校内工程研究院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校内工程研究院的建设规划与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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