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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問答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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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問答集

105.06.24公布

110.03.02修訂

Q1.衛福部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修正哪些內容?

A1.(1)增訂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製成之固體型態巧克力產品,例如含餡巧克力,其巧克力含量至少占該終產品重量百分之二十五。

(2)增訂巧克力抹醬(或糖漿)產品,其應以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等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得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該產品之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

(3)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即添加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的產品,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

Q2.「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中的「總可可固形物」、「非脂可可固形物」及「牛乳固形物」之定義為何?

A2.(1)「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所定巧克力為以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等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可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等製成之固體型態產品,包括不含內餡之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

(2)「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中所指「總可可固形物」係指可可中所有固形物含量;「非脂可可固形物」係指可可中除脂肪外的固形物含量;「牛乳固形物」係指巧克力添加乳粉,該乳粉所有固形物含量。

Q3.「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中所定的各類巧克力,其應有的成分及內容物含量各為多少?

類型

黑巧克力

牛奶巧克力

白巧克力

含餡巧克力

巧克力抹醬

成分

可可脂、可可粉與(或)可可膏

可可脂、乳粉、可可粉與(或)可可膏

可可脂、乳粉

黑白牛奶巧克力+其他食品原料

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其他食品原料

A3.(1)應有成分:

(2)內容物含量:

內容物含量類型

黑巧克力

牛奶巧克力

白巧克力

含餡巧克力

巧克力抹醬

總可可固形物(%)

≧35

≧25

-

黑白牛奶巧克力含量至少25%

≧5

-可可脂(%)

≧18

-

≧20

≧2

-非脂可可固形物(%)

≧14

≧2.5

-

-

牛乳固形物(%)

-

≧12

≧14

-

Q4.產品成分中含有可可成分,品名就可以標示為巧克力嗎?

A4.以巧克力為品名之產品,其成分及內容物含量皆應符合「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Q5.產品之總可可固形物及非脂可可固形物含量皆符合「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但添加植物油超過百分之五,可以標示為「代可可脂巧克力」嗎?

A5.依「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巧克力產品其巧克力倘添加植物油超過百分之五,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惟是類產品應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7條,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之規定,得自訂與本質相符之品名。

Q6.「含餡巧克力」及「巧克力抹醬(或糖漿)」定義為何?可可類沖泡粉也需依規定標示嗎?

A6.(1)含餡巧克力係指以本規定之巧克力為原料,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製成之固體型態巧克力產品,且終產品巧克力含量達百分之二十五者;

(2)巧克力抹醬(或糖漿)為以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等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得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製成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且終產品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者;

(3)沖泡粉類非屬「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範範疇,得免依該規定標示。

Q7.若產品是以可可粉、可可膏加上麵粉或堅果或餅乾等原料製成,品名可以標示為巧克力嗎?

A7.倘產品使用本規定之巧克力作為原料,且巧克力含量至少占該終產品重量百分之二十五,其產品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另倘依產品以所含原料(如堅果)或態樣(如夾心或披覆)等特徵標示之,如堅果巧克力,亦符合規定。

Q8.「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添加植物油未超過該產品總重量之百分之五者,應於品名附近加標示「添加植物油」或等同之字義,需於品名標示實際使用的植物油嗎?

A8.依「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添加植物油未超過該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者,應於品名附近加標示「添加植物油」或等同之字義,或依實際添加之油品名稱標示為「添加○○油」,但內容物仍應依實標示所使用的植物油名稱,如可可粉(膏)、可可脂、棕櫚油。

Q9.「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範原料及總可可固形物、可可脂、非脂可可固形物、牛乳固形物等內容物含量標準,業者除提供產品檢驗數據外,還可以提供哪些文件資料作為佐證資料?

A9.業者應確認其產品所用原料及內容物並自負舉證責任,並應備妥相關佐證資料(如原廠聲明書、原廠COA資料等),以供主管機關查核。業者應確認其所用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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