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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桥镇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设备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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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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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桥镇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终端接收点设备管理使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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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远程教育项目要求,保证农村远程教育终接收站点设备按照要求,使用好、管理好,现签订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点设备管理使用协议书:
1、购置的远程教育设备是远程教育专用设备,所有权归杨桥镇党工委,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对终端接收设备作出转让、变卖、抵押、报废等处置,杨桥镇有权将设备收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终端接收点所在村享有设备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但不得改变设备用途和安装地点,确实需改变安装地点的,报镇政府党建办同意。
3、终端接收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片长,直接责任人为包村干部和接收点所在村的党支部书记。
4、各村建立《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点设备器材资料登记簿》,详细记录设备的名称、型号、编号、数量、使用情况等,并报镇党建办备案,街道定期清查。
5、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遵守设备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好终端接收点的安全措施,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维护和保养设备,保证设备安全、可靠、有效运行,认真填写《五簿一册》。
6、机器设备要作到专人管理、专人操作,注意作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雷等工作。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挪用、外借、挪作他用或侵占。
7、由于设备管理不当导致人为损坏、被盗或出现网络安全事故,由各接收站点对损失负责,限期购置设备,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网络问题或设备故障,及时上报党建办协助处理。
8、各村终端接收点要定期向镇党建办报告系统运转、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并积极探索学用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方法。
9、本协议书一式三份,镇、村、管理员各一份。
?杨桥镇政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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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组织(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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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签名):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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